捕雏鹰当宠物?小心被刑罚

潍坊晚报 2021-04-19 10:41 大字

潍报全媒体记者宋树云

案例

2018年7月,被告人钟某伙同邱某(另案处理)窜至高密市胶河生态发展区巩家桥村树林捕获雏鹰3只,后钟某将其中1只送给被告人王某。王某驾车将该雏鹰运走,另外2只雏鹰由钟某独自喂养至案发。经鉴定,该雏鹰均为赤腹鹰,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同年7月,被告人王某又送给被告人赵某雏鹰2只,赵某驾车至高密市王某家中,将该2只雏鹰运至其位于济南的家中喂养,1只因喂养不当死亡,另外1只喂养至案发。经鉴定,该雏鹰均为赤腹鹰,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王某、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钟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王某、赵某的刑事责任。

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王某、赵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钟某、王某、赵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钟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赵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维护国家和公共安全人人有责,要牢固树立正确的野生动物保护理念,充分认识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发现有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违法经营、运输、贩卖、加工制作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要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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