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山东法制报 2021-02-22 13:44 大字

序号12

债务人

高密市鲁星家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寿光市中兴塑料有限公司担保人

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号

高密市鲁星家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何玉兰、吴宗品、吴香萍、吴镜钊、王丽平、张娟、孙学萍

兴银潍借字2017-2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兴银潍借字2017-16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兴银潍高抵字2015-04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兴银潍高抵字2015-20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兴银潍高融字2015-045号最高额融资合同兴银潍高融字2015-204号最高额融资合同兴银潍借个高保字2017-163-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潍借个高保字2017-163-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潍借个高保字2017-16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8)鲁07民初389 号民事判决书 (2019)鲁07执3号执行裁定书

寿光市中兴塑料有限公司、刘玮荣、张法之、刘玮华、吴金凤

兴银潍借字2015-38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兴银潍借字2015-37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兴银潍高融字2014-007号最高额融资合同兴银潍高抵字 2014-007-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兴银潍高抵字2014-007-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兴银潍承个高保字2012-71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潍承个高保字2012-710-1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6)鲁07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 (2017)鲁07执153号执行裁定书

债权本金余额3362.163500

根据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基准日为2019年7月15日。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联合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如借款人或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偿责任。

特此公告。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公告清单

公告资产清单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 2019年7月15日,2019年7月15日(含)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2019年7月15日(含)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延迟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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