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胜诉后被以虚假诉讼跨省刑拘 取保后未起诉获赔7.6万
赢了官司,却因涉嫌虚假诉讼被跨省刑拘,拿到7.6万的国家赔偿的陈巧峰还是坚持要继续讨个说法。
陈巧峰是福建宁德人,5年前因借贷纠纷,他将山东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和男子樊亮亮诉至法院。这起在宁德中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陈巧峰一审胜诉,没想到二审还未开庭,他却被山东高密警方以涉嫌虚假诉讼为由跨省刑拘。
陈巧峰刑事赔偿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在高密,陈巧峰被羁押8个月后获取保候审。然而,三年过去了,取保候审也早已届满,高密警方对陈巧峰案未移送起诉也未撤案;而在福建,福建省高院对此前民事案件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并执行,法院认定该起民间借贷不涉及虚假诉讼。
2019年10月,陈巧峰向高密市检察院提交了刑事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因错误逮捕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8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2020年4月11日,陈巧峰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近日已收到高密市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显示,高密市公安局对陈巧峰解除强制措施一年后未起诉,应当予以赔偿。 决定赔偿其被羁押243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76773.42元,并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当面向陈巧峰赔礼道歉。
对于陈巧峰提出的因羁押造成经济损失28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高密市检察院不予支持。
陈巧峰表示,对于该赔偿决定不服,向潍坊市检察院申请复议,目前已获立案。
不服此前赔偿决定,陈巧峰申请复议获受理。受访者供图
一审胜诉方被跨省刑拘
2016年9月23日上午,福建高院第六法庭正在进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二审庭审,作为原告的陈巧峰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35天前,陈巧峰被山东高密市公安局以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跨省刑事拘留,羁押在当地看守所中。
“当时案子尚在二审中,高密市公安局怎么能擅自认定异地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涉嫌虚假诉讼?”陈巧峰代理律师潘祥灿曾对澎湃新闻表示心中的不解。
这起案件是陈巧峰诉山东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下称“盛世公司”)、樊亮亮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年5月1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盛世公司和樊亮亮共同承担向陈巧峰归还借款人民币430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盛世公司不服判决,向福建高院提出上诉。但二审还未开庭,山东高密市警方就将陈巧峰带走了。一审判决书中显示,盛世公司所在地正是山东省高密市。
陈巧峰家属提供的高密市公安局拘留通知书显示,2016年8月18日14时,高密市公安局将涉嫌虚假诉讼罪的陈巧峰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高密市看守所。
潘祥灿律师提供的材料显示,2016年9月8日,高密市公安局给负责该案二审的福建高院发来证明函。证明函中称:“陈巧峰诉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樊亮亮民间借贷一案,我局发现陈巧峰等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目前,我局对陈巧峰涉嫌虚假诉讼立案侦查,现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在高密市公安局发函半个月后,9月23日,该起案件仍正常在福建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在二审庭审中,盛世公司辩护律师也证实了这份证明函的真实性。
高密市检察院2020年1月17日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一审判决后,盛世公司在提出上诉的同时,于2016年5月28日向高密市公安局报案。
潘祥灿认为,盛世公司本身是案件的当事人,不是案外人,在诉讼中可以行使举证、抗辩权利,受理法院可以审查是否属于虚假诉讼。本案尚在二审中,山东警方介入正在审理的异地经济纠纷案,会被质疑动机是借助刑事司法权力干预民事案件,通过刑事手段来阻碍民事诉讼的进程。
2016年9月28日,高密市公安局曾就此事给澎湃新闻发来《情况说明》称,高密警方在2015年侦办樊亮亮(已被法院判刑)伪造公司印章、诈骗等案件中,发现陈巧峰与樊亮亮签订的《借款(担保)协议》有诈骗山东高密盛世公司的嫌疑。
虚假诉讼管辖权争议
对于该案是否涉嫌虚假诉讼的管辖权也引发一定争议。
刑事诉讼法学博士毛立新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如果存在虚假诉讼犯罪,鉴于该起民事诉讼的起诉、审理均在福建宁德,犯罪行为发生地应理解为此地;警方刑拘陈巧峰时,民事诉讼尚未审结,二审法院尚未作出生效裁判,所以尚无犯罪结果发生,不存在犯罪结果发生地。
“民事案件是否为虚假诉讼,需要调查了解,假设确实是存在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也应该向福建公安机关报案,由福建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毛立新认为。
高密市公安局在上述《情况说明》中认为,该案受害人盛世公司注册地在山东省高密市,即犯罪结果发生地,根据相关规定,高密市公安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樊亮亮与陈巧峰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根据相关规定,高密市公安局具有管辖权。
陈巧峰是否涉嫌虚假诉讼,福建省高院二审的判决和高密市公安局的理解并不一致。
2016年11月13日,福建高院二审该案后作出终审判决:盛世公司、樊亮亮偿还陈巧峰300万元本金及利息。在终审判决中,福建高院对盛世公司主张本案借款事实不存在、陈巧峰系虚假诉讼的主张,不予采纳。
对于本案是否涉及虚假诉讼的问题,福建高院认为,陈巧峰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债权是通过案外人贾某、林某对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樊亮亮的债权而来,贾某、林某对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和樊亮亮的债权系真实存在,陈巧峰受让贾某、林某债权后,向盛世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樊亮亮所主张的本案债权有事实基础,并非虚假诉讼。
但陈巧峰未能见证终审胜诉这一刻,那时的他已被羁押在高密市看守所中将近3个月。
澎湃新闻注意到,类似的虚假诉讼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也引发了最高法、最高检的重视。2018年10月起实施的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明确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进一步明确,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少数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被告方为了避免败诉的结果,有可能向异地司法机关报案,称原告方存在虚假诉讼犯罪嫌疑,要求异地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从而达到阻碍民事诉讼正常进行、避免己方败诉的不正当目的。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发生,应当引起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负责人就该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表示,由同地司法机关统一处理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案件,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及时处理,并可以防止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利用刑事诉讼手段干扰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取保后三年未移送起诉
高密市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接到盛世公司的报案后,高密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29日立案侦查,并于2016年8月18日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将陈巧峰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该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4日移送该院审查起诉。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高密市检察院于2017年1月3日、3月17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期间,2017年4月17日,高密市公安局将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决定书显示,一年后的4月17日,取保候审期满,高密市公安局对陈巧峰解除取保候审,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6个月后,对其解除监视居住,之后一直未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人员说我现在处于监视居住状态,但监视居住已经满一年了,检察院说证据不足不予起诉,警方又拖着不愿意撤案。如果警方不撤案,我就一直是有涉案记录的人。”陈巧峰说,他是三家企业的股东及法人,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期间,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致使公司无人管理,员工人心惶惶。企业的商业信誉受到严重损害,一直处于停滞状态,投资血本无归,还造成房贷预期、信贷业务逾期,个人征信被划上污点。
“圈里都传我因为制造虚假诉讼、诈骗被拘留,很多商业伙伴不愿意再跟我合作。”陈巧峰说,这给他的家人和生意带来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2019年4月19日,陈巧峰向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称其遭遇高密警方的错误逮捕,请求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6.89万余元,赔偿因此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280万元;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不服7.6万赔偿决定申请复议
2020年1月17日,高密市检察院针对该案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书中称,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和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该院认为,陈巧峰虚假诉讼案,高密市公安局于2018年10月17日,解除对陈巧峰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至2019年10月17日,已届满一年未移送起诉,应当予以赔偿。
决定书中称,采取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赔偿陈巧峰于2016年8月18日至2017年4月17日(共计243天),在被羁押期间人身自由赔偿金76773.42元(315.94×243天);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当面向陈巧峰赔礼道歉。
对于陈巧峰提出的因错误羁押造成经济损失280万,高密市检察院认为,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关于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
对于陈巧峰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高密市检察院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支持。
陈巧峰认为,这份决定书虽然认定了人身自由赔偿金,但没有支持他要求的赔偿经济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此外,陈巧峰表示,其曾多次请求高密市公安局进行撤案处理,但是高密市公安局未予以处理,至今他仍背着所谓“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对于该赔偿决定不服,他已向潍坊市检察院申请复议,目前已获受理。(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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