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走”山羊撞人主人过失须担责

山东法制报 2019-05-17 15:06 大字

2015 年 3 月的一天,吕某在路上被宋某饲养的一只羊撞伤,为索要医疗费,吕某一纸诉状将宋某告上法庭。日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此案,依法判决宋某赔偿吕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9.3万余元。

2015年3月19日,吕某骑着自行车在高密市某村道路通行时,被宋某饲养的一只羊撞伤。这一撞产生的伤情比预想的严重很多,吕某经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之后吕某又多次入院治疗,几个月后被诊断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几次治疗加起来花了6万余元。为了得到补偿,吕某对宋某提起了诉讼。

2015年9月25日,经潍坊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吕某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时间为受伤后 365天,护理期限为 1人护理150 天,后续治疗费参考费用为 800元或以实际合理支出费用审查认定。吕某主张按 2014年山东省农村居民标准日工资54.37元计算误工费。吕某受伤期间由其子李某护理,李某系高密市某公司职工,月工资4179.67元,护理期间工资停发。 吕某还主张交通费 15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提供交通费票据一宗。 同时,吕某自认宋某已支付8700元。

二审期间,潍坊中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根据吕某所提供视频资料,可以确认2015年3月19日吕某被宋某所饲养的羊所伤,故吕某的合理损失应由宋某赔偿。关于吕某的损失,法院认定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 残疾赔偿金、 精神抚慰金、 交通费等,合计11万余元。

羊主人宋某主张,吕某所患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是其自身疾病,并非因羊的冲撞所致。根据医院病历记载,吕某所患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是在股骨外伤行股骨头置换术后出现,宋某主张属吕某自身疾病,因未举证证明,该异议不能成立。对于该案事故发生的地点,虽在宋某家门口,但亦属于公共通行道路,吕某属正常通行经过此处。因羊群行为天然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宋某对其羊群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吕某与宋某是同村居民,应对宋某日常安置羊群的地点有所知晓,吕某在通过羊群所在区域时,应为维护自身安全而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因吕某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自身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判断双方的过错程度,潍坊中院认定吕某对自身损害承担20%的责任。最终,判决宋某赔偿吕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9.3万余元。

【法官说法】关于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已作出规定。很多居民都喜欢养宠物,由此也导致动物致人损害纠纷频发。法官在此提醒,饲养或管理动物时一定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害后果。

马瑛杰蒋梦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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