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密高锻机械有限公司关于督促山东高密彩虹和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房产及土地交付义务的公告

山东法制报 2018-12-25 16:55 大字

山东高密彩虹和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我司与你方房屋土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鲁07民终3672号终审判决,该判决依法确认双方于2014年7月1日签订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司法机关依法确认有效的买卖协议必须予以履行。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在《买卖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你方必须履行如下义务:1、该协议签订后,你方必须配合我司办理协议项下的房产和土地过户手续;2、你方搬离该厂房和土地的时间可以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必须在接到我司书面通知后3 个月内搬出;3、如你方违反约定,不配合我司办理过户手续,则须支付本合同标的额30% 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4、你方在接到我司通知后,拒不倒出房屋和土地,则按本合同标的额30% 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在该《买卖协议》履行过程中,你方在我司全面履行协议后,毫无诚信,严重违反上述约定,致使我方于2014年12 月即以诉讼方式向你方表达不满,发出督促、主张权利,要求你方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现司法机关已经作出生效判决,依法确认该《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受司法保护,应当予以不折不扣的履行。

为此,现再次向你方发出公开函告,督促你方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待法律阻碍事由(诉讼保全措施)消除后,立即配合我司办理过户手续。2、鉴于你方经我司屡次督促,仍置若罔闻,拒不搬离、腾退本协议项下的房屋和土地,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因此,再次督促你方,限你方在本公告发表之日起30日内,立即倒出、搬离本协议项下房屋和土地,将其交付我司,同时支付合同标的额30% 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如逾期履行上述义务,我司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行政等手段,追究你方的违约、违法责任,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你方完全承担。

特此公告。

山东高密高锻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山东北辰永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迟春江李海文

2018年 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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