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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引发火灾 监护人担责

攀枝花日报 2018-01-22 07:36 大字

案情简介

被告王某某于2008年4月1日出生。原告冉某在仁和镇某村某组从事园林绿化林的种植、培育等经营。被告王某、谢某某系被告王某某的父母,被告陈某某系王某某的姑父。

2016年2月13日,被告王某某到被告陈某某家玩耍,下午16时许,王某某在原告冉某经营的种植区域附近玩耍擦炮引发山火,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某、谢某某、陈某某赔偿损失。

审理结果

审理过程中,原告冉某自愿撤回鉴定申请,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某、谢某某、陈某某赔偿原告冉某经济损失17000元,定于2017年5月15日前支付5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12000元。如被告王某、谢某某、陈某某逾期未付,则按年利率6%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支付利息,并原告冉某可申请执行未付全部款项。

法官评析

本案系一起监护人责任纠纷。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监护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监护人王某、谢某某、陈某某自身并非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但基于监护关系的存在,其在法律上应当对被监护人王某某实施的致原告冉某财产受损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责任性质上,监护人责任属于补充责任,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其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

(仁和区人民法院王瑶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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