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信访理性维权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本报记者于哲
人民群众既依法享有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诉求的权利,也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信访活动,有的信访人员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借信访为名聚集滋事、扰乱公共秩序,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对于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今年6月,昌邑市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一起此类案件,被告人岳某某在信访事项已经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仍多次到当地政府机关缠访、闹访,在办公场所辱骂工作人员,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最终,岳某某因寻衅滋事罪、故意损坏财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为维护良好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平安稳定,近年来,潍坊市依法严厉打击违法上访行为,先后有多名违法上访、缠访、闹访人员被依法处理,充分体现了潍坊市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彰显了政法机关对信访活动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坚决予以打击的决心。其中,寒亭男子陈某,自2012年以来,多次越级到非信访接待的国家机关进行非正常上访,并采取极端方式辱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被当地公安机关多次依法行政拘留后,陈某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再次违法上访,并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2017年8月,寒亭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峡山区男子姜某,因对拆迁问题不满,多次越级上访,期间被当地公安部门查获并训诫1次。2019年4月,峡山公安分局岞山派出所以涉嫌寻衅滋事对其依法刑事拘留。坊子区刘某某、杨某某,以反映村干部问题和享受村民待遇问题为由,多次越级上访,对相关部门给出的多次调查答复不服。2019年1月,经过反复详细调查,纪检监察部门和信访部门再次将调查结果向刘某某、杨某某当面答复,二人依然对处理意见表示不服。2019年7月,为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两人再次越级上访,并严重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最终,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刘某某、杨某某行政拘留九日、七日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相关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刀具;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同时,对相关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于违法上访过程中触犯刑法的行为,司法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遵规守法是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表达个人诉求,必须合规合法,任何试图挑战法律权威,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的非法上访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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