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一企业违规被查处

潍坊日报 2018-03-23 10:23 大字

本报讯(王相强翟丽丽)近日,昌邑市国税稽查局对该市某印染织造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了依法查处。该稽查局依法对该企业追缴增值税145249.69元,罚款72624.88元,滞纳金65044.04元,共计282918.61元。

该局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于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5月份开始营改增)耗用塑料管,用于排水工程,金额854409.9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另外,根据财税(2009)113号,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由此,该企业虽在“低值易耗品”中核算,但属于构筑物的给排水工程。应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145249.69元。

根据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该企业被定性为违规,该稽查局依法对该企业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72624.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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