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公安机关依法严查涉疫情违法案件

潍坊日报 2022-03-23 08:56 大字

本报讯(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益阁常方方)目前,全市上下一心共同抗击疫情,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但仍有个别人拒不执行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潍坊市公安机关采取坚决、果断、迅速行动,先后依法查处多起涉疫情违法行为。

3月16日14时,在潍坊市奎文区北苑街道某小区,违法嫌疑人秦某违反防疫规定,未做核酸强闯小区出入口,并掰弯小区门口蓝牙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17日,奎文公安分局北苑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3月17日13时,租住在潍坊市奎文区东关街道某小区的刘某、丁某为躲避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管控,私自翻越围墙离开疫情管控区域,拒不执行潍坊市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东关派出所对丁某、刘某作出行政警告处罚。

3月14日,昌乐县营丘镇居民张某某在微信好友群中转发、传播“某医院有17个阳性的,都没报”的不实信息,该信息在微信群中传播扩散,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昌乐县公安局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张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3月19日,亓某某通过手机微信群散布“昌乐县红河镇某村有人确诊为新冠肺炎,该村被武警封锁,户户上锁”的不实信息,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负面影响。昌乐县公安局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亓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3月20日,李某在驾驶双排小货车经昌乐县新昌路东侧疫情防控卡点时,不服从疫情管理人员对其查验证明的要求,未出示工作证明并驾车冲闯卡点防护栏杆,致防护栏杆折断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昌乐县公安局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李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李某某故意隐瞒曾于2022年3月8日前往风险地区的行程不报,且2022年3月17日,在收到政府工作人员当面告知居家隔离的通知后,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存在新冠疫情传播扩散的风险。3月21日,昌乐县公安局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李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3月14日15时30分许,在诸城市帝邦小区核酸检测点,王某因孩子着急上网课请社区工作人员安排插队,该检测点志愿者褚先生上前阻止,王某一时冲动与志愿者发生争执双方互相辱骂,后王某用手朝褚先生的防护面罩上打了一下。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认错认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予以行政处罚。

3月15日,金某在诸城经营着一家面馆,未按市委指挥部关于禁止堂食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面馆内继续进行堂食经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对金某予以行政处罚。

3月20日14时40分许,马某酒后到诸城市枳沟镇玉皇社区核酸检测点,找社区主任索要占用土地款。因社区主任在现场忙于秩序维护,无暇顾及马某,引发马某不满,遂上前拉拽社区主任,导致现场核酸检测短暂中断。鉴于马某到案后,认错态度较好,公安机关依法快速办理,对马某予以行政处罚。

3月14日,宋某(男,50岁)在其微信群内发布未经核实信息。后经调查,未发现其他传播行为。邱某(女,43岁)在其家庭微信群内发布不实信息。经调查,未发现其他传播行为。鉴于该二人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二人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恶性较小,目的是为了提醒家人和朋友,未造成传播,公安机关依法对二人批评教育。

因疫情防控需要,昌邑市都昌街道某小区加强了进出小区的管理措施。3月13日下午16时,栾某因对疫情防控管理措施不满,酒后将小区门口设施踹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昌邑市公安局以故意损毁财物依法对栾某采取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3月16日12时许,昌邑市民魏某某因收到疫情防控流调短信导致自己无法正常上班,先后两次到某移动公司营业厅大声喧哗,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提出无理要求,致使多名顾客不能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严重扰乱单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昌邑市公安局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给予魏某某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齐心协力、携手并肩,共同守护健康家园。对于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全力为疫情防控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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