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城市道路四辆渣土车被处罚

潍坊晚报 2021-03-17 09:05 大字

□潍报全媒体记者赵春晖

日前,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带泥上路、运输撒漏污染城市道路,4辆渣土车分别被罚款5000元。当事人已主动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

之前,该局接到举报,昌乐县昌盛街、站北街等处的建筑工地存在运输车辆带泥上路等问题,立即立案查处。经查,4辆渣土车驶出建筑工地时,未冲洗车辆、未采取严密的密闭措施,造成带泥上路和撒漏污染城市道路,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依据该条例第51条规定,对4辆渣土车分别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机动车带泥上路。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等散体、流体物质或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遗撒。

第51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五)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等散体、流体物质或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遗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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