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烧秸秆 处罚没商量

潍坊晚报 2020-10-10 09:12 大字

本报讯(潍报全媒体记者赵春晖)秋冬季是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的易发多发季节,前期,潍坊市多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严禁私自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行为,但还是有不少村民不听劝阻,被执法人员查了个正着,依法受到了处罚。

10月2日下午4时许,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营丘镇综合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在潍日高速潍坊南服务区附近发现火点,立即对现场火情进行了扑救并迅速锁定了违法人员。经查,营丘镇王家老庄村村民王某在清理田间花生秧后,为图方便将堆弃的花生秧引燃,引发火情,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对王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处以罚款500元。

同样是10月2日下午,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乔官镇综合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在例行巡逻过程中,发现乔官镇花园村西侧农田内有露天焚烧杂草、秸秆的行为,于是迅速赶往现场并及时锁定了违法人员。原来,村民董某在收完玉米后,为省事将玉米秸秆堆积后点燃,后被依法处以罚款500元。

10月7日上午9时30分许,高密市夏庄镇高家店村村民杜某在河西村村南自家地里放火焚烧秸秆,被巡查的夏庄派出所民警发现后带回派出所接受询问。杜某对自己焚烧秸秆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受到了处罚。

记者了解到,诸城市、昌乐县、安丘市、高密市等多地均发布了《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行为的通告》,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行为。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私自进行秸秆、杂草、垃圾露天焚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对当事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故意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提醒广大村民一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只要被查,一定会挨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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