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遇消费纠纷 应该如何解决

潍坊晚报 2020-03-20 09:45 大字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导致许多消费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出现不少消费纠纷。为了让广大消费者、经营者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本报推出消费维权系列特辑,记者梳理了部分在潍坊市发生的案例,由潍坊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一一解答,希望对消费者和经营者有所帮助。

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的消费合同,是不是都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无责任地解除?

首先要明确,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客观情况:(1)不可预见,是指“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发生没有预知能力”;(2)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

新冠肺炎属于新型传染病,发生之突然超出预期,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为防治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也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的消费合同能否解除,关键在于是否达到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严重程度。只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能免除责任解除合同。如果通过变更合同内容、顺延履行时限等,可以继续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就不能无责任地解除。

案例分析

●奎文区的张女士寒假为孩子报名辅导班,受疫情影响,防控期间培训机构将授课方式由线下授课变更为线上授课。张女士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应否支持?

分析:线下教育培训是人群密集型活动,各地教育部门也出台了暂停全部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活动的防控疫情措施,因此应当认为此次疫情构成阻碍教育培训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

在该案中,疫情期间,教育培训机构因不可抗力无法组织线下当面授课而转为线上教学的,应当根据培训的内容、授课老师的变化情况等予以综合分析。如果培训的内容是知识性的文化课程,线上培训老师与线下相同的,需要综合考虑疫情的影响以及教育培训机构为此所做的努力。这种情况下,授课形式的调整并不必然导致教育培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倾向于支持合同解除。但如果培训的内容属于舞蹈、武术等需要培训老师当面指导和纠正的,变更线上教学无法实现学生培训的目的,消费者有权以此主张解除合同,要求退款。

●昌乐县的李女士与丈夫平时都是外出打工,2019年年底,他们在潍城区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疫情发生后,她担心自己和家人的工作出现变故,收入会大幅度下降,于是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要与银行解除贷款合同。

分析:疫情发生后,李女士和家人一直在家待业,收入受到较大影响,但这种经济状况受影响是短时期的。贷款买房,每月还贷,周期不是一年或几个月,消费者买房时,就应该对还贷期限内自己和家人可能遇到的经济收入低谷和各种不利因素作出预判。

消费者贷款买房,实际是签订两个消费合同: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消费者以购买的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银行贷给他的购房款直接支付给开发商,消费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履行完债务义务。除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产权异议等导致消费者不能实现购房目的,消费者才能单方面要求开发商退房。

受疫情影响,李女士收入降低,可与银行协商,延长还贷期限,降低每月还款额。疫情影响是阶段性的,对于商品房还贷,不是不可克服的,李女士的退房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报记者 陈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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