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燃气 业户被重罚
本报讯为了进一步杜绝燃气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全县范围内的燃气违法行为全面细致排查,坚决依法查处。今年以来,已查处倒灌燃气、非法经营燃气等违法行为21起,极大地消除了安全隐患。
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的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了一起涉嫌违法经营燃气活动,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反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该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他们给予违法当事人罚款1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今年以来,他们通过大密度巡查、发动群众举报、蹲点检查等办法,对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向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给超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建立台账,开展“回头看”,再次过“筛子”,确保整改到位,堵死安全漏洞。
这位负责人介绍,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接下来,他们还将进一步加大对燃气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也欢迎广大市民对各类燃气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共同消除安全隐患。
(记者赵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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