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 收 公 告

山东法制报 2019-03-20 15:44 大字

潍坊昶利经贸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1日与我行签订昌乐农商行流借字2015年第59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万元整。刘元洪、刘员良、郭秀2015年10月21日与我行签订昌乐农商行流借字2015年第592-1号、592-2号《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潍坊昶利经贸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还款。截至公告之日,尚有借款本金846363元及部分利息未偿还。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立即与我行联系,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特此公告。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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