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 家长失信殃及子女有违教育本意
王恩亮
从潍坊市出台的《意见》来看,具有“高收费私立学校”属性的昌乐二中,祭出这一规定确实是有依据的。现在的问题是,潍坊市出台的这一《意见》可有法律依据?在笔者看来,依据有是有,只是被他们念歪了。
其实,限制失信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其对象专指那些有经济偿还能力却拒不还钱上了失信黑名单的“老赖”。由此可见,潍坊市出台的这一《意见》,把特定失信对象与所有失信对象混为一谈了。
事实上,在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上,别说是把有失信记录的家长都纳入其中,就算是针对“老赖”这一特定对象,在操作上也需谨慎。理由在于,“一人做事一人当”在我国有着相当共识基础,家长失信殃及子女通常很难站住脚。只不过缘于“老赖”有钱不还,又囿于其子女还不具备挣钱能力,因此限制“老赖”子女的教育高消费,就显得有点顺理成章。
不过,即使这样,也需把握好尺度。具体说来,一是如果子女就读私立学校,高学费的“供应商”不是自己的“老赖”父母,而是社会爱心人士或亲朋,那就不该剥夺其这一受教育权利。二是对于私立学校的高收费,一定要有一个界定标准,比如教育收费高于公立学校多少才能算得上“高消费”。在笔者看来,如果私立学校的收费只是略高于公立学校,且在孩子就读公立学校确不方便的前提下,就不该剥夺“老赖”子女这一受教育权利。
我们需要搞清楚,教育的本意是什么?是为了培养教育孩子健康成长,而不是惩治“老赖”。因为家长失信,从而殃及子女,显然有违教育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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