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2017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潍坊晚报 2018-03-14 10:59 大字
1

销售假冒商品,侵权行为被罚

2017年10月17日,昌乐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该县某商城销售假冒耐克和阿迪达斯服装鞋帽,要求查处。

经查,从2016年6月起,该商城从福建某批发市场购进带有耐克和阿迪达斯商标及图样标识的服装、鞋帽及背包进行销售。经鉴定,系假冒耐克及阿迪达斯注册商标产品。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昌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做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查扣假冒商品,并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

进行虚假宣传,被罚款一万元

2017年4月21日,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该区某家电厨卫城以某知名品牌名义,售卖其他品牌油烟机,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查处。

经查,该家电厨卫城销售其他品牌厨卫用品时,突出使用某知名品牌字样,以达到引人误解宣传达成其售卖目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

车辆意外自燃,责任多方共担

2017年10月,寒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其汽车启动时发生自燃,经鉴定系线路过电流故障所致,4S店以超出质保期为由不予免费维修,保险公司以未入自燃险为由拒绝赔付。

经查,车辆一直且自燃前刚刚在4S店做过保养,4S店未能排查出事故隐患,负有一定责任;因线路故障导致自燃存在事故成分,应属于车损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应以未入自燃险完全规避赔付责任;车主是在该4S店入的保险,该保险公司与4S店存有一定的利益关系。经调解,4S店与保险公司承担维修费用9万元,消费者承担1万元。

4

保健品无效果,经销公司挨罚

2017年2月23日,赵女士到市消协投诉,因听信会议营销宣传,她在经济区某综合经营部购买了大量“虫草口服液”保健品,标称“能治百病”,但服用后没有效果还产生身体不适,请求维权。

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该综合经营部涉嫌洗脑营销、虚假宣传。市消协通过3·15主题晚会对其进行了曝光,并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市食药局以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对该经销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157750元。

5

霸王条款无效,消协依法叫停

2017年5月,李女士在滨海区某美容店购买了价值5000元的消费卡。消费期间,李女士怀孕,出于安全考虑,提出退卡,却被告知卡上已注明“本卡一经售出,不能退卡”,遂投诉到滨海区消协。

经调查,李女士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经调解,李女士办理了退卡。

6

酒店就餐被偷,消费者获赔偿

2017年3月31日,王先生在滨海区某酒店就餐时钱包被盗,身份证、银行卡及2300元左右现金丢失。因酒店餐厅未安装监控设施,无法提供破案线索,王先生要求酒店承担其损失未果,遂于4月2日投诉到滨海区消协。

经调查,王先生反映情况属实。根据《山东省消保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不法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经调解,该酒店承诺加强安全措施,并赔偿王先生损失2300元。

7

水泥现质量问题,经销商厂家共赔偿

2017年2月,牛先生从青州市某水泥经销商处购买了13吨水泥,用于新房抹墙。施工结束不久,新房墙面就出现掉皮现象。牛先生要求经销商赔偿其损失,经销商却将责任全部推给厂家。牛先生无奈下投诉到青州市消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向生产者索赔。因生产者和经销商都有一定责任,经调解,经销商和厂家共同赔偿牛先生损失20000元。

8

订制家具质量差,消协协调全部退货

2017年4月2日,孙女士在某家居商场专柜订制阳台橱柜2套、整体浴室1套,全额付价款34000元。一周后,其中一套橱柜到货安装,孙女士发现多处裂纹,质疑该产品质量,要求退货。商场同意退货已安装橱柜并补偿3000元,拒绝其他退货要求。孙女士于4月17日投诉到市消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调解,商场为孙女士办理全额退货。

9

订房合同欠规范,售楼处最终返订金

2017年8月3日,刘先生到市消协投诉,称其于2017年2月25日与潍坊市某开发商售楼处签订订购协议,订购该楼盘住房一套,并缴纳订金22000元,双方约定交10000元抵30000元、总价打98折。但真正交款时,售楼处只给99折优惠,不承认98折优惠承诺。刘先生认为售楼处涉嫌欺诈,要求解除协议、退还订金。

经调查,双方签订的是格式空白合同,没有价格、折扣约定等内容,属于无效合同。经调解,双方解除合同,售楼处退还订金。

10

违反装修合同,装饰公司认错退订金

2017年8月31日,陈女士到市消协投诉,反映某装饰公司违反装修合同,随意更换设计师,不履行促销承诺,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订金。

经调查,陈女士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调解,该装饰公司承认错误,当场退还订金20000元。

本报记者窦圆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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