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布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六种情形约谈设区市分管负责人
□记者付玉婷报道
本报济南12月21日讯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下称《约谈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通报办法》(下称《通报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同时废止。
约谈指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安委会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情形与工作需要,与设区的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并通过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约谈办法》明确,山东省实行分级分类约谈。
其中,有下述六种情形之一,约谈设区的市分管负责人:1个季度内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造成影响,或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组织调查,或对事故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未按规定整改落实的;国务院安委会或省政府及省政府安委会督查检查巡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突出问题,以及省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辖区内有两个及以上县(市、区)同时被列为省重点关注县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打击治理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有下述情形之一将约谈设区的市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重大敏感时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根据《约谈办法》,约谈按省政府安委会提出方案,经省政府安委会领导同意后向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会议的省有关部门发出书面通知的程序进行。被约谈单位需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于30日内报告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安委会及相关部门。
及时或定期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情况也是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方式。参照《通报办法》,对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影响的一般事故,由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向全省该行业领域及企业通报,包括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针对性措施等,并与督查、巡查、约谈、重点关注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对发生的典型事故、敏感时期发生的事故,由省政府安委会向各市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通报,或按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进行通报。
省政府安委会还将每月向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安委会通报一次全省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一次全省安全生产情况,包括全省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各市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各行业领域发生事故统计数据情况、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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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召开安全生产约谈会议
□记者付玉婷报道
本报济南12月21日讯今天,省政府就近期发生的两起生产安全事故,约谈烟台、潍坊市政府。
12月12日20时,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鑫广绿环公司发生危废处置中毒事故,造成5人死亡、12人受伤;12月19日9时20分,潍坊昌乐经济开发区山东日科化学公司发生爆燃事故,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对伤员救治、事故调查、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安排部署。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省政府严肃约谈烟台、潍坊市政府,要求继续全力以赴救治伤员,加快事故调查,从严从速追责问责。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单位企业都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全面查找薄弱环节,切实加强隐患整治和风险管控;不断完善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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