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主播签合同注意看清条款
□潍报全媒体记者宋树云
【案例】
家住安丘的张某今年21岁,看到如今直播可以一边玩一边赚钱,便应聘到潍坊某传媒公司,希望在公司的力捧下,成为一名“网红主播”。今年1月2日,张某与该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线下签约协议》,约定公司为张某提供进行视频直播表演的各种平台,张某以“某某妹妹”的艺名与其他女主播组建女团进行直播等。
张某成为“网红主播”的路并非一帆风顺,收入也不理想,可张某又不能将主播作为兼职。根据合同约定,张某与公司合作期限为三年,在此期间,该公司独家为其演艺相关工作进行接洽、安排、策划等;直播互动产生的一切网络增值服务收入由双方共享,具体分配比例按照运营后台系统分配金额为准;如不经公司同意,擅自演出、泄露协议内容、将自己形象提供他人使用等,张某将承担违约金。
自觉上升空间有限,张某产生另起炉灶的念头。2月26日,张某向该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公司人事经理及运营总监受理了其辞职请求。张某以为已经“恢复自由”了,便使用签约艺名在其他公司、平台从事演艺活动。
很快,张某在其他平台利用原艺名一事,被其原公司知晓。该公司认为,公司一手将其捧红,结果她离职后还用原艺名跟粉丝互动,用原公司的资源获得经济利益,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已构成严重违约,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张某应承担违约金5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利息,与张某交涉无果后,便将其告上法庭。
面对原东家的诉讼要求,张某觉得很委屈,她认为该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公司并没有实际产生损失,违约金额度也过高。张某强调,自己与该公司只是临时的雇佣关系,因为当初在签订合同时,该公司没有告知自己合同的内容,签订后也没给她合同,递交辞职信时,对方本来答应将合同交还给自己,结果一直未交付。合同内容只设定了对方一方的权利,而最大限度地扩大了张某的义务,这明显是霸王条款,应判处合同无效。
【提醒】
日前,安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传媒公司除了对张某的演艺活动、收益分配、违约责任有详实的约定外,对张某的日常管理、劳动纪律均未涉及。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该传媒公司亦未将张某视为公司员工予以管理,张某除对该传媒公司安排的演艺活动履行管理外,其他活动都是自由安排,因此,无论是合同约定还是实际履行,该传媒公司与张某均系平等主体地位,所以,本案系合同关系而非劳动或雇佣关系。
此外,根据签订的合同规定,协议到期后,除非该公司与张某任何一方,在终止前三个月内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否则协议自动续约三年。张某虽然提交辞职信,但是就涉案合同的解除并未涉及,该传媒公司也并未同意解除合约。因此,张某主张的合同已经解除的事实不予采信。张某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自己到其他公司,使用同该传媒公司签约网名在网上从事商业演出,显然已经构成违约。
考虑张某虽违约,但其在他公司演出前确实向该传媒公司提交过辞职信,因此,应该减少张某的违约责任。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张某与该传媒公司解除合同,支付该公司违约金10万元。至于该传媒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利息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近年来,各类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人们视野,伴随着粉丝经济下的“打赏”,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网络主播的大军。主播与公司之间一般会签订合同,合同直接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在年检有效期内;从事的工作是否合法,如从事盗版工作就不合法;生效条件是否能够达到,正常的生效条款是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应仔细阅读理解合同各项条款,看清包括直播的时间、直接的要求、工资待遇、提成、违约责任等条款要求,违约责任决定了产生争议后最直接的引用条款,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对于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发生情况变化后,对于合同的处理方式要有合同变更和接触的约定,更能很好的保护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议想从事网络直播的市民要慎重签约,自觉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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