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规范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管理
本报讯(通讯员罗立东)安丘市针对议事协调机构数量过多、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等问题,制定出台《安丘市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着力构建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明确设立情形。该市坚持以工作需要为导向,严格规定了可申请设立的3种情形:因上级指令需要设立的;工作任务跨领域、跨部门,需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委、市政府其他领导经常组织协调的;工作任务重大,单个部门难以承担和协调的。同时,明确了不予设立的4种情形: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可通过相关配合协调机制落实到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同或相近的;其他原因不需设立的。
严格设立程序。该市建立“三步走”审核机制。一是部门申请。承担主要工作任务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包括拟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名称、理由、依据、组长和副组长、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办事机构、存续期限等。二是编办初审。由该市市委编办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结合部门职责和工作需求,提出设立审核意见。三是党委、政府审定。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经该市市委或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
明确撤销条件。该市明确了撤销议事协调机构的7种情形:相关部门擅自设立的,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职能消失的,承担的工作已转变为常规化工作的,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对应的上级议事协调机构已撤销且工作任务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长期不开展工作或作用发挥不明显的,以及无保留必要或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通过清理规范,该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数量减少了70%,有效避免了议事协调机构膨胀带来的“文山会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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