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贼难防 一保安监守自盗再进宫 近日,丘某及同伙因犯盗窃罪均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南宁晚报 2018-10-26 05:3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赵慧玲 苗笑天)今年初,玉林籍保安丘某在江南区一家娱乐会所任保安时,监守自盗,伙同他人盗窃电动自行车被公安抓获。近日,丘某因犯盗窃罪被江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初,江南区一家娱乐会所门前发生了奇怪的一幕:一男子来到一辆较新的电动自行车旁,冲着站岗的一名保安微微点头后,再东张西望一阵,才将电动车骑走。

站岗的那名保安就是丘某,系玉林市陆川县人。2015年,丘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江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同年刑满释放。出狱后,丘某在江南区一家娱乐会所当了一名保安。今年初案发当晚,值班的丘某在自己的看管区域内发现一辆较新的电动自行车未上锁,心里便生了歹念。随后叫来同伙麦某商议盗窃事宜,并进行了分工:丘某负责盯梢,麦某负责将电动自行车骑走。因此,现场便发生了开头那奇怪的一幕。次日,在电动自行车还未被处理前,丘某就被公安机关抓获,麦某也随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两人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丘某、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是共同犯罪;在盗窃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丘某此前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丘某、麦某分别具有坦白情节、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电动自行车价值2500余元,已经满足“数额较大”标准,可以盗窃罪对丘某、麦某定罪处罚。

据此,江南区法院依法判决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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