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让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与群众需求有效对接

商洛日报 2017-04-26 10:02 大字
  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为进一步做好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如何尽快建立起以各级政府为主导、以文化设施为载体、以重点工程为抓手、以文化惠民为核心的公共文化服务机制,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以保障法为引领,进一步重视公共文化建设。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共文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在总体上还不适应。出台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突出强调要满足公民的基本文化需求,以法律手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因此,县乡各级领导一定要高度认识当前加强公共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着力解决对文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问题。同时,县发改部门要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从而促进公共文化发展,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

  以保障法为依据,完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等基本概念做出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对公共文化设施的界定打破了设施的行政隶属界限,对盘活现有公共文化服务存量资源、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综合效能具有重要意义。我县在2016年启动实施了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现已完成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乡镇文化站、足球场、羽毛球馆、民俗展示厅的建设并对外免费开放,多年来在这些方面存在的短板问题逐步得到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将为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必将推进我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再上新台阶。

  以保障法为起点,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当前,我县在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还存在重设施建设、轻管理适用的现象,利用率和效能都比较低,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成为当务之急。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明确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当中的主导责任,在公共文化发展中充分发挥建设、管理、保障、监督检查等职能,促进公共文化均衡发展;积极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方面的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和专业化服务;同时,建立群众评价反馈机制,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畅通群众需求途径,根据人民群众的意愿和需要,不断充实和调整免费开放服务项目,推行菜单式服务,实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群众需求有效对接。

  (作者系宜君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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