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公安局打击危害环境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公民积极参与打击危害环境、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及时检举揭发环境、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线索,参照省公安厅“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结合铜川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内容
1、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
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卫生器材的;
5、生产、销售假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
6、其他种植、养殖、食用农产品、水产品,非法屠宰加工生产肉制品,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生产、销售假烟、假酒、假冒名牌产品等涉嫌犯罪的;
7、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法设置排污口的;
8、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9、擅自处置、倾倒、转移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
10、非法采矿、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涉嫌犯罪的。
第三条 举报方式
(一)举报电话:全市各级公安机关110报警中心、市公安局食药侦支队0919-2189639。
(二)举报电子邮箱:tongchuanzhian@163.com
(三)举报信接收单位、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支队,铜川市新区朝阳路,邮编:727031。
(四)各分县局举报电话:王益分局0919-2166758;印台分局0919-4183706;耀州分局0919-6189073;新区分局0919-3181110;宜君县公安局0919-5281511;虹桥分局0919-2838110;建乐分局0919-2198110。
第四条 奖励标准依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举报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涉案金额30万元以上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2万元的奖励;
(二)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涉案金额30万元以下及其他类环境食品药品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三)根据举报线索,查获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的,给予举报人最低奖励2000元;
第五条 公开举报的应当提供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最便捷的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由6位数以内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为本人代码。
第六条 为缩短公安机关核查时间,提高核查效率,鼓励广大公民直接向涉案地公安机关举报。
对于涉案地公安机关推诿、拒不接受举报等情况,公民可以直接向市公安局举报。一经查实,市公安局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公民举报的违法犯罪问题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办的,不按本办法执行。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在接到公安机关领奖通知之日起,可在30日内领取奖励。领取方式可采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凭有效证件委托他人领取或要求汇款等。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公安机关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公安机关在查证、宣传、奖励过程中不得暴露举报人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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