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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办法

铜川日报 2017-11-23 08:22 大字

(接11月16日6版)

第十条 公示购买信息。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经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第十一条 确定购买方式。购买主体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二条 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和购买方式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将购买合同等相关材料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履约管理。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购买主体应当承担合同履行的监督责任,按照购买合同规定的标准,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将验收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采购资金管理的规定及合同约定拨付资金,并将执行情况纳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预算考核。(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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