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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利用存量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铜川日报 2016-09-14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刘伟)为规范铜川市利用存量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奖励资金的使用及管理,8月31日,市政府印发了《铜川市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奖励实施细则》。

据悉,本细则适用于2016年起铜川市纳入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在2016年1月1日后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包括: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存量商品住房、通过铜川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选房中心自主选购存量商品住房、选购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等方式。被征收人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中省奖励每套0.8万元。各区县政府也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奖励。

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被征收人资格审查,由各区县棚改主管部门及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初审,并将初审后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商品住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及该商品住房的销售许可复印件(含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等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住建局审核。市住建局每月将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资料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审核资料将奖励资金拨付各区县财政部门及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各区县棚改主管部门依据市住建局审核意见报本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各区县棚改主管部门及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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