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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运行机制

各界导报 2014-04-19 15:39 大字

 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只有在政协工作的实践中建构和完善一整套运行机制,协商民主才能得以顺利、成功进行。

□李金华

机制一般泛指事物的内部结构及其运行方式和过程。从人民政协工作和我国几十年来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成功实践看,一个比较完整的政治协商民主过程应当包括以下几个层面制度运行的主客体要素及其运作过程,具体包括政治协商的主体、客体、方式、程序等内容。

协商主体。即协商活动的参与者。参与者除了应具备理性、宽容的政治美德,以及对话、交流的协商能力外,还能够以自己或某个政党组织团体的名义介入到协商过程中,并对协商的结果发挥作用和影响。笔者认为,我国协商民主的主体包括集团和个人两部分,集团主体应当是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个人主体是政协委员或者根据需要应邀参与的群众代表。

协商客体。指协商的议题,通过协商主体在协商过程中表达的观点和看法来体现。从政协的协商内容看,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从协商的问题看,涉及宏观性、战略性和综合性的重大问题以及重要人事变动、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等。

协商的方式。指在哪里进行协商,按什么方式协商,而且这个方式中应有共同遵循的原则和按部就班的程序。200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阐明我国协商民主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协商。这是一种党际间的协商、执政党同参政党间的协商,主要表现形式有民主协商会、座谈会、通报会等。二是党和政府在人民政协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各界代表人士之间的协商,属于更大范围的协商。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政协党组受委托召开的有关座谈会、通报会等。

笔者认为,除此而外还应有第三种方式:即从政协方面出发开展的同党委、政府部门之间进行的协商,而且是属于经常性的、范围较大、形式更加灵活的协商。依据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论述和出台的有关重要文件,以及政协实践工作看,人民政协开展协商民主的渠道方式更多了,主动性更强了,应当把人民政协经常开展的视察调研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民主评议协商等纳入到协商民主中去,因为这些协商方式做到了经常化,有的基本程序化,并有实际效果和影响。这样做更能体现政协是重要的协商机构和重要的协商场所,更能体现协商民主的精神。

协商原则和程序。原则和程序是确保协商健康运行的基础和条件。协商的原则如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三在前原则"(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先协商后决策、先协商后通过、先协商后实施),协商应遵循平等、自由、理性、合法,协商主体间平等、公开、包容、体谅、合作、监督,协商结果应该是理顺情绪、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努力形成共识。这些原则是经过实践检验后比较成熟、正确的东西,应当共同遵守并被约束。

如何确保这些原则得到执行,需要协商的程序来保障。简单说,程序就是步骤和方式、顺序。近年来,全国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不少省市出台了《政治协商规程》,从制度层面上有效规范了政治协商工作,为开展协商民主程序化提供了尝试和借鉴。从《政协章程》和各地比较成熟的经验看,政治协商的程序是:提出协商议题→进行协商调查, 准备协商材料→召开协商会议→达成共识, 形成决策→决策执行(或者采纳)反馈→再协商→修正决策。 笔者认为,在协商民主的实践过程中, 在不断完善“政治协商规程" 后,应从中央层面向全国推广, 以便让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工作有章可循,展现出强大的活力和生命力。

协商的结果(效力)。协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认识问题、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找到平衡。协商的结果要对各主体有约束力。通过前面所述主体和客体间的认识关系和价值关系看,主体间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使要解决的客体问题朝着有益于主体期望的方向发展;通过协商使各种利益诉求得以表达,让主体的负能量得以消释,从而汇聚更多的正能量,以利于实现共同目标。(作者系铜川市政协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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