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上访不可行 寻衅滋事被判刑 法官:信访人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今年3月,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何某因长期多次非法上访、严重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何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12月8日,何某因非法占用人行道和在公路堆放废品物料,被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执法局给予处罚,何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麦积区人民法院裁判,由张家川县执法局返还被扣押的物品。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扣押的部分物品毁损,返还原物客观上无法实现,麦积区法院对毁损的物品进行了评估,张家川县执法局将311232元执行款存入麦积区法院执行款专户,但何某拒绝领取执行款,并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省高院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被告人何某在法律程序已终结的情况下,不仅拒不领取执行款项,还提出由张家川县政府给其划拨三亩土地,赔偿损失款200万元并返还被扣押后遗失毁损的物品等无理要求。协商未果后,自2014年以来,何某多次到张家川县委、县政府及县执法局等部门缠访闹访,并多次赴兰州、北京等地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39次,被张家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4次。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何某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经公安民警做其家属思想工作,自行到派出所投案,归案后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今年3月30日,张家川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何某不服,提出上诉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日前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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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马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通过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但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本案中,何某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行政赔偿案件,经一审、二审和申请再审程序,均裁判返还何某被扣押的物品,司法诉讼程序全部终结,因被扣押的物品部分毁损,原物返还客观上已无法实现,人民法院依法评估后执行了折价款。何某明知原物无法返还,但拒绝领取执行款,与政府协商中多次提出无理要求,在其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何某四处上访,在信访部门明确告知情况下,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借故生非,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工作和生活,情节恶劣;多次赴省进京,在非访区上访,被多次训诫和行政处罚,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因接访何某,相关单位产生了71万余元的费用,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判断是否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及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应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以及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何某“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行为已达到“情节恶劣”,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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