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应聘 真盗窃 员工不思悔改“坑”老板 □
两名刑满释放的男子走投无路,幸亏好心的老板收留了他们。没想到这两位却不思悔改,竟然打起老板财物的主意,引狼入室的两位老板因此损失惨重,而这两位窃贼也付出了该有的代价。
案例一
2016年9月,麦积区某镇村民潘某在其亲戚王某承包的麦积区甘泉镇某新农村工地干活时,因对王某指责过自己而产生不满,遂起盗窃王某汽车的想法,后经电话与朋友宋某预谋后,于当月12日8时许,潘某打电话叫宋某到该工地,两人将王某的汽车盗走拆卸车牌后将车藏匿。
当年10月,两人使用该车时陷在泥坑里,便叫来他人帮助拉车时被王某的朋友发现,两人随即逃离。经鉴定,被盗汽车价值57000元。
2016年11月,潘某、宋某流窜至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村,宋某到张某经营的百货商店购买香烟时,发现店内无人,便趁机窃取两条的兰州香烟出店。随后,宋某伙同潘某进入该店内卧室,窃取现金300余元。二人出店后,宋某再次到店内窃取兰州香烟六条。兰州烟八条价值计1220元、现金300余元均被二人挥霍。2017年3月,两人在麦积区先后被警方抓获。
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潘某、宋某犯盗窃罪,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晓刚
案例二
2017年4月,武山县男子张某应聘到天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司机,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开车,张某在工作之机知晓了马某所有银行卡的密码。
2017年9月30日,张某乘马某下车后将包放在车上时将银行卡盗走,取现25000元,并在秦州区兰天城市广场刷卡消费8100元购买苹果手机一部、后又向其个人银行卡转账20000元。
2017年10月3日,张某又用该卡在麦积区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车价为165800元的轿车一辆、6857元车辆保险和1000元车内装潢。2017年10月4日,张某被麦积区警方在其租住的家中抓获归案。张某累计以取现、转账、刷卡等方式盗走马某银行储蓄卡内存款226757元。
被抓后,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犯盗窃罪,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麦积区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发现,潘某在2008年10月、2013年9月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宋某在2012年5月、2015年12月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而张某在2005年10月至2011年4月期间,因4次犯盗窃罪在杭州市、北京市被判刑入监服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宋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照《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潘某、宋某、张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潘某、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6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226757元。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两案中的三被告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均应依法从重处罚。法院遂根据以上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同时,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通过合法方式获取钱财,切莫对偷盗等非法手段获取钱财心怀侥幸,否则将因获刑而后悔莫及。要慎重交友,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随意透露个人信息,保管好自身钱财,避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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