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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公布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西部商报 2017-04-21 06:05 大字

(记者 樊丽) 为指导审判工作、宣传知识产权法律、引导权利行使、警示社会公众,昨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十大案例名单]

1 孔玮与江苏泓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庆阳市西峰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庆阳市环宇路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2 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与封丘县友趣饮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3 丹东登海良玉种业有限公司与张掖市华裕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好奇等9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嘉峪关市清泉羊饭庄与王黎清泉羊饭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5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武山县视康眼镜店等41家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

6 陆海军与杨小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7 武威金苹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威乐尚工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8 上诉人广东哈弗高科技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永来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9 上海鹰伦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与甘肃瑞捷车业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10 兰州裕盛实业有限公司与甘肃国辉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企业转让 企业商标理应一并转让

嘉峪关市清泉羊饭庄与王黎清泉羊饭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典型案例1

【案情摘要】 2011年6月9日,嘉峪关市清泉羊饭庄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43类服务上注册“王黎清泉羊”服务商标,2012年7月7日,国家商标局对“王黎清泉羊”服务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上述商标注册申请期间,王黎与第三人张伟虎于2011年10月18日签订转让合同,约定王黎自愿将清泉羊饭庄的字号、店面及经营权以15万元价格转让给张伟虎。 2014年6月28日,清泉羊饭庄的字号、店面及经营权又被以58万元价格转让给徐宝刚。2015年8月6日,王黎注册成立了嘉峪关市王黎清泉羊饭庄并开始营业。该饭庄的工商注册名称与 “王黎清泉羊”注册商标近似,且在门头装潢及对外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了“王黎清泉羊”字样。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对“王黎清泉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归属等问题产生争议,协商未果,嘉峪关市清泉羊饭庄遂将王黎清泉羊饭庄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嘉峪关市清泉羊饭庄系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能力,其相关财产与企业自身经营紧密相连。在个人独资企业整体转让过程中,如出让人与转让人无特别约定,与该被转让企业经营有关的企业财产理应一并转让。涉案商标以嘉峪关市清泉羊饭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商标注册人是嘉峪关市清泉羊饭庄,并非王黎个人,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归嘉峪关市清泉羊饭庄所有。王黎清泉羊饭庄未经允许,在其工商登记字号及同类服务项目上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并在店面门头装潢、商业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该注册商标,其行为构成对嘉峪关市清泉羊饭庄注册商标权的侵害,依法应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一、王黎清泉羊饭庄立即停止使用嘉峪关市清泉羊饭庄所有的“王黎清泉羊”注册商标;二、王黎清泉羊饭庄按每月5000元赔偿嘉峪关市清泉羊饭庄2015年8月至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经济损失;三、王黎清泉羊饭庄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通过嘉峪关《雄关周末》刊登声明,消除对嘉峪关市清泉羊饭庄的商标侵权影响。

宣判后,王黎清泉羊饭庄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标是企业品牌的载体与表现形式,其目的在于通过设立独有的标识,依法将企业的商品服务与其它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服务进行区分,商标直接依附并服务于企业经营活动,与企业经营存续密不可分。该案是甘肃省法院首例按月判赔赔偿数额的案件。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厘清了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过程中,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的原企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

搭知名商标便车进行不正当竞争

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与封丘县友趣饮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典型案例2

【案情摘要】 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明仁公司)于2011年9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名仁”商标,使用范围为第32类商品。明仁公司于2011年4月开始生产销售“名仁?苏打水”产品,并相继在有关地方及央视广电媒体投资进行广告宣传,该产品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封丘县友趣饮品厂(简称友趣厂)于2014年10月21日经核准注册 “名仁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友趣厂的“打水”商标注册申请已由国家商标局受理,但尚未核准注册。明仁公司发现兰州市场有“名仁苏TM打水TM”及“名仁苏?打水TM”产品销售,认为侵害了其商标权,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友趣厂立即停止侵害“名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费用30万元。

【裁判结果】 明仁公司用“?”在“名仁”和“苏打水”二词间上部断开,显示为“名仁?苏打水”,以区别商品的商标与商品名称。友趣厂将“名仁苏”注册商标和尚未获注册的“打水”商标进行组合,形成“名仁苏?打水TM”和“名仁苏TM打水TM”标识,在生产的苏打水饮料上作为商品标识突出使用并投入市场销售,该使用属于改变原注册商标显著特征,另行创立组合的新商标标识,被诉组合标识与“名仁?苏打水”构成高度近似。况且二者产品种类完全相同,产品包装极端近似,广告插图及宣传用语刻意摹仿且产地同一,很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并引起商品消费混淆。友趣厂不仅侵害了原告受保护的商标权,而且构成近似利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赢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明仁公司诉请的全部赔偿请求。

宣判后,友趣厂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要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并且要按照注册的标识准确使用,不得拆分、组合或搭配其它词语,尽量注意规避能够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使用方式,更不能通过不当使用方式搭借知名商标的便车。本案中,友趣厂将“名仁苏”注册商标与“打水”一词组合使用,目的就是借用明仁公司已有一定知名度与市场占有量的知名商标“名仁”销售其苏打水产品,这种行为能够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因此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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