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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甘肃日报 2014-03-12 19:14 大字

甘肃省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财政厅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少数民族农牧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农牧业县(场)。综合考虑各县市区(农垦农场)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确定资金控制规模。为增强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快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出进度,省财政厅已于2013年12月将2014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3.7亿元分配各县。补贴资金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水产养殖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岷县漳县地震受灾严重地区适当倾斜。

农垦农场纳入本实施方案。省农机管理局和财政厅要加强对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按照本方案规范操作,统一管理。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39个小类118个品目机具。

甘肃省自行增加5个其他品目的机具,其中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仅使用省级资金予以补贴。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二)补贴机具确定。

结合甘肃省实际,选择农民需求迫切的玉米联合收获机、马铃薯作业机具、保护性耕作机具优先补贴,在一定时间段内满足省内所有申购者的需求。

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如确需缩小范围,应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方案,并报市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审核,省农机管理局备案。

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甘肃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否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岷县漳县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岷县、漳县、临洮县、渭源县、陇西县、临潭县、卓尼县、迭部县、舟曲县、宕昌县、礼县、康乐县、武山县等13个)补贴比例可提高至50%执行。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情况,特别是对新增补贴档次的产品,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各地要及时上报,省上将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兑付。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岷县漳县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上述限额。

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商公布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对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对每一个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具体由各实施县(市、区、农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按照“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经销商名单,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五、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

全省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

各地要结合实际,顺应广大农民要求,制定简洁高效、切实可行的补贴操作程序。

各地要积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服务,缓解农民筹资压力。鼓励企业与农民自主议价。

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补贴启动实施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至少要按月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工作,确保兑付进度高于时序进度。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省农机管理局、省财政厅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做好方案制定、培训指导、建章立制、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以钉钉子的精神全力推动各项重点工作、关键举措、制度规定、纪律要求的落实;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力度,通过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督促落实和完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督办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补贴范围、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接受监督。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报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通过政策实施,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要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提倡各地对重点产业所需机具给予累加补贴,推动重点产业发展。

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审核,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补贴农民。

补贴对象应当先申请取得补贴资格再购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开展先购机后申请补贴试点。具体试点方案由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农机管理局、省财政厅备案。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各地要做好宣传警示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必须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省农机管理局和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2014年,继续对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人员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

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对价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含合作社和其它补贴对象)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2014年年底前,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免费提供服务,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省农机管理局将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等要求落到实处。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省、市两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的重点是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督促检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的落实。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逐级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省农机管理局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农业部、财政部及驻农业部纪检监察机构。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提倡有条件的县市区逐台核实。如确有困难,必须对补贴额2000元及以上的机具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其他机具的核实比例不应少于购机农民的60%。

省农机鉴定站要进一步规范鉴定行为,严把鉴定质量关。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农机化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应督促和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并落实工作经费。

加强投诉举报的处理。要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省农机管理局;省农机管理局应对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可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要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

省农牧厅、财政厅将把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督管理和咨询服务工作,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电话:省农牧厅监察室:0931—8179122;省财政厅农业处:0931—8891324;省农机管理局:0931—8419960;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931—8320294;产品质量投诉电话:0931—8322315;“三农”服务热线:12316。

七、申报与总结

2014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要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机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农业处。

二○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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