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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前借款终有望归还

天水日报 2017-06-27 09:08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韩萍萍】1996年,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双方约定月息200元;21年来,被告未履行当初的“借款协议”,至今未还款。近日,清水县法院对这一上世纪的借款纠纷进行了审理判决。

原告许某与被告范某系师生关系。1996年9月18日,范某向许某借款5000元,同时向许某出具“借款协议”1份,双方约定月息200元,借期6个月,还款期限为1997年3月18日。还款期限届满后,2003年1月17日范某向许某出具了“还款说明”,承认1996年9月18日的“借款协议”继续有效,并希望延长还款期限。2003年以后,许某未主张债权,范某亦没有积极履行偿还义务。今年3月10日,许某委托其子许某甲找到范某,在证人郑某在场的情况下,三人商量还款事宜未果。许某于3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清水县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范某向许某借款5000元,双方对利息有书面约定,范某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向许某归还借款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9条之规定,判决范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许某借款本金5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1996年11月18日起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清水县法院承办法官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自觉维护交易安全,这既是对自己权利的维护,亦是对对方权利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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