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连日来不断有市民向兰州晨报热线反映自己在银行的存款

兰州晨报 2016-01-11 09:24 大字

连日来,不断有市民向兰州晨报热线96555反映,自己在银行的存款被莫名其妙“划走”,甚至连绑定手机的银行短信提示也未收到。本期说法就针对此类案件中,银行、储户之间如何划分权责,市民遇到此类情况该如何做等问题邀请有关律师予以详解。

案例一

储户37万元存款被“划走”

银行被判担责95%

天水市市民王某办理银行借记卡后将39万元存入卡内,此后发现卡内现金37.5万元被盗。王某遂起诉存款银行,要求赔偿损失。

2015年12月11日,清水县法院审理了该起银行赔偿的储蓄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该商业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内容涵盖了对交易机具、交易场所的安全管理,以及对包括银行卡在内的各项软硬件设施及时更新升级,以最大限度防范银行卡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漏洞。银行为王某提供磁条借记卡,该借记卡被盗刷时王某人卡并未分离。说明银行未能充分尽到对于借记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给王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应当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同时作为借记卡持卡人的王某,在银行的自助柜员机前取款时,存在疏于保管借记卡及保护密码的过错。因此酌定银行负95%的责任,王某负5%的责任。

案例二

近25万元存款被转

法院终审储户自担责

2014年12月15日,李先生在某银行兰州分行营业部办理了一张借记卡,设置了取款密码,并开通余额通知、网上银行等。6时18分至6时23分期间,李先生分5笔向自己的账户存入25万元,到次日凌晨5时许,该卡剩余金额仅为300元。经客服核实,凌晨4时,该卡中的249800元已转至“詹某某”账户。

案件由法院一审认定,李先生的存款249800元是通过网上银行预约转账被转走的,虽然银行提供了网上银行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识别系统,其预约转账功能起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并未告知此风险,应承担40%的责任。宣判后,该银行上诉。

2015年12月15日,兰州中院审理认为,该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中的预约转账功能并不存在系统设计方面的缺陷或漏洞。李先生在申领借记卡时,领用合约中已明确提示严格禁止将个人信息泄露他人,但他并未能严格遵守并加以防范,故一审法院认定某银行兰州分行存在的过错点过于牵强,亦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确认。李先生轻信陌生人员,欲通过非正常途径办理正常情形下不可能实现的银行大额信用卡业务,在开立本人账户时预留他人手机号码,并将其个人账户相关信息提供给他人,对此损失,应由其个人自行承担,故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即银行无责,储户自担其责。

主持人:兰州晨报记者 董子彪

嘉宾: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侯克岩

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振仪

主持人:储户遇到银行卡内存款被“划走”,首先应该如何做?

朱振仪:钱被莫名“划走”,一定有原因,比如电脑、手机中毒,或者中了钓鱼网站的圈套等等。储户在遇到银行卡内存款莫名被划的情况,首先一定要保持冷静,应立即持卡到就近的银行取钱,证明银行卡在自己身上。同时,持身份证到银行查询具体情况。紧急情况下应先使用向银行备案过的电话向银行客服申请中止交易或临时冻结账户,如果能确定属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主持人:储户存款被“划转”,银行究竟是否需要担责?

朱振仪:从法律上讲,账户资金不安全的结果是由于各种原因账户内资金转入第三人账户,第三人当然负有返还义务。但实际情况往往是第三人无法确定、无法找到或者已经将款项用于挥霍。于是,就面临着在此情况下究竟应当由银行承担损失还是由储户承担损失的问题。从目前的裁判规则来看,对于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问题,体现着各负其责的原则。

对于银行来说,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为服务整体安全性提供保障,谨慎核查证件、凭证、信息、密码、签名。在实际中,对无密码克隆卡遭盗刷的,有的法院认为根本原因在于银行发行的磁条卡技术含量不高、终端系统不能有效识别伪卡交易所致,并判令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储户来说,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妥善保管银行卡及相关信息、对密码进行保密。具体事件中,因密码失窃而引发的存款被冒领案件,储户掌握着有关存款的重要信息,信息泄露被冒领的风险显然主要掌控在储户手中,只要金融机构在付款时尽到了审核辨别义务,相关损失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当然,在有的情况下,存在着多因一果的问题,既有银行的原因,也有储户的原因。在此情况下,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来确定最终的责任分担。

侯克岩:银行是否承担储户存款消失的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可以将存款消失的原因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情形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即储户丢失银行卡或泄露银行密码,导致银行卡被盗刷、盗取。如果储户出现丢卡的情况又未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冻结账户等手续并最终造成损失的,则过错在于储户自身,储户应自负其责。第二种情形是银行不规范操作原因所致,即银行“内鬼”与一些不法分子勾结,违规将储户存款划转或转投为基金、股票等投资账户并给储户造成损失。此种情况下,如果确定是银行有“内鬼”,银行必须承担责任。第三种情况是被诈骗的情形。我国银行在安全管理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安全隐患。如果涉及到诈骗事件,储户在维护个人权益时可以报警,先追究刑事责任再索赔民事部分。

主持人:那么,储户维权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侯克岩:这个问题实际是确定各自责任的问题,涉及到法律上的举证。实际中,账户资金丢失的原因往往是第三人所为,银行和客户可能并不知情,所以难以准确知悉第三人的具体操作流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事实真伪无法查明时,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般而言,关于交易的信息银行的系统都能反映出来,银行首先应当举证证明交易的信息,从而证明账户内资金的支付或划转符合银行的标准流程。

朱振仪: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银行未尽到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如果银行已经证明账户内资金的支付或转移符合银行的标准流程,则举证责任发生转换,客户应就银行未尽到相关义务或银行的系统存在固有风险承担举证责任,如其不能证明,则应当由客户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进而认定银行并无违约行为,应当由客户承担相应损失。

新闻推荐

监控视频中夫妻逗留案发现场警方查获的部分赃物有着体

监控视频中夫妻逗留案发现场。警方查获的部分赃物。有着体面的工作、领着不菲薪水的一对男女,此前因吸毒与各自的配偶离异,又因吸毒彼此结合,最终深陷“毒海”无法自拔。为了筹措每天所需...

清水新闻,有家乡事,还有故乡情!连家乡都没有了,我们跟野人也没什么区别。露从今夜白,月是故乡明。清水县一直在这里为你守候。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