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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关注:惩处暴力案件 还校园一片净土 ——甘肃省依法惩处的10起校园暴力案件透析

甘肃日报 2015-09-11 07:50 大字

记者关注:惩处暴力案件 还校园一片净土

——甘肃省依法惩处的10起校园暴力案件透析

资料图片

近年来,一些危害中小学学生安全的校园暴力案件时有发生。每一起案件不仅关乎着青少年的未来,还直接影响着无数个家庭的幸福安宁。

又是一年开学季,9月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公布了全省法院依法惩处校园暴力的典型案例,并通过送法进校园活动,给广大中小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关注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通过透析一起起案件,警示在校师生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法律意识,防范校园暴力事件发生——

本报记者 朱宇鲲

故意伤害案件屡屡发生

在此次公布的10起校园暴力案件中,故意伤害罪占到了3起。

王某因民勤某中学学生罗某跟自己女朋友关系密切“吃醋”,继而产生纠纷、动武,致1死1伤。

2014年4月的一天,王某第二次看见罗某与自己的女朋友在一起,两人遂发生争吵。王某打了罗某一记耳光,罗某怀恨在心。5月30日11时许,罗某纠集白某等3名同学,在民勤县城西环路拦住准备回家的王某,争吵中双方动手。王某遂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乱刺,将罗某左腋部、右背部刺伤,白某右胸部被刺伤。白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民勤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

同样因为琐事,2014年2月10日,兰州某中学学生丁某与被害人张某,在踢球的过程中发生争执后相互殴打。丁某脚踢张某的腹部,至其腹部受伤。经医院诊断:张某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经司法鉴定书认定,张某属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法律意识淡薄,为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当时丁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可依法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动机、悔罪表现及其心智、智力等因素,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对此,有关法官分析认为,近年来,在校中学生因琐事引发打架的现象屡屡发生,因意气用事、法律意识淡薄造成严重后果案件呈多发趋势,希望广大中学生以这些案件为诫,不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校园暴力事件发生。

家长疏于管理引发寻衅滋事案件

2014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朱某与刘某、徐某、王某、赵某等8位昔日的同学,在武都区两水镇后坝鸿运招待所喝酒。当日22时许,王某等人来到一网吧,因看不顺眼正在上网的梁某,随数次殴打梁某。在随后的打斗过程中,朱某在梁某的左胳膊戳了2刀。朱某又把上网的张某肩部、胳膊、腿部戳了6刀,同时护着张某的徐某腿部也被朱某戳了1刀。

后经公安部门鉴定:梁某、张某、徐某3人均为轻微伤。

舟曲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案发后其家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朱某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本案中其中几个未成年人是单亲家庭,没有感受到家的温暖,家长疏于管理,导致孩子产生了厌学情绪,都在辍学。他同时呼吁家长要关爱孩子的心理健康,帮助孩子健康成长。

另一则寻恤滋事案件是:2014年11月10日晚,成县某中学附近,单某、刘某和王某(未满16周岁)等人闲逛时,碰见中学生佘某、王某等,便喊住他们进行盘问。佘某乘机逃跑时,被单某、刘某等人殴打。后佘某叫来几位哥们,将单某拉到小川镇天山路口殴打后离开。

次日晚9时许,双方纠结多人,并携带菜刀、钢管等凶器,发生混打。致佘某右手受伤,经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成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单某等2人有期徒刑7个月。

体罚伤害学生案件时有发生

刘老师系通渭县某学校教师,三年级班主任。2014年12月3日,刘老师因班上学生张某偷拿别人作业本,对张某进行了数次体罚。

当日,张某因头疼头晕被送往通渭县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左侧硬膜下血肿、头皮血肿,并于次日凌晨手术治疗。经通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次外伤致张某左枕部硬膜下血肿,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对学生体罚或殴打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刘老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更有甚者,家长为了帮孩子出气,出手殴打小学生。2014年9月28日,瓜州县家长师某听说女儿被同班同学陈某欺负。次日一大早,师某来到学校的教室,对陈某进行殴打。经鉴定,陈某左尺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瓜州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打人家长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各项经济损失44786元。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对此,法官认为,该案折射出家长法制意识的淡薄和学校监管的失职。孩子间的矛盾纠纷,家长理应在理清原委的基础上对孩子进行教育,劝和而不助战。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2013年11月16日晚23时许,清水县某中学学生马某同张某、史某(未满14周岁)3人,在清水县西关与清水县某中学学生刘某、刘某某等3名学生相遇,并将3人拉到街边的巷道里,强行搜身,共搜出现金12元及2张银行卡。张某从刘某处逼问出密码,史某持银行卡取出1300元现金后,3人逃离现场,将所抢现金挥霍一空。

2013年11月24日18时许,马某再次纠集马某某及张某3人在天水农校门口,与清水县某中学学生张某相遇。3人夺过张某手中的购房协议后,从张某身上搜出10元钱,并从张某背的书包里搜出购房款5万元。3人租车到天水后,逃至杭州,在杭州将所抢赃款28000余元挥霍。

2014年1月3日,被告人马某、马某某2人分别在其父亲马某某、马某某的带领下到清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所抢赃款由其监护人主动退还被害人。

经清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均为在校学生。认定马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10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马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对此,法官认为,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校园周边未成年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制索取未成年人钱财的案件。本案中,两被告人临时起意,合伙抢劫多名学生,对其依法惩治,对广大青少年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

校园安全要警钟长鸣

9月9日,这10起惩处校园暴力案件在兰州市华侨实验学校依次发布。将新闻发布会现场搬进校园,在甘肃省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省高院少年法庭负责人邢海莹介绍,2013年至2015年6月,全省各级法院共判处未成年被告人1720人,占总被告人数的4.09%,与几年前相比,未成年罪犯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

从被告人的犯罪年龄看,以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居多,共1485人,占生效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数的86.34%;从被告人身份看,主要是农民、无业人员和学生,其中,学生382人,占生效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数的22.21%。

“探究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主要是青少年自身的因素,以及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等方面的因素所致。”邢海莹说,甘肃省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也要看到还有为数不少的未成年人失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审判和漫长的铁窗生涯,我们为之惋惜。

对此,省高院新闻发言人翟荣生介绍说,通过全省法院系统遴选出的10大典型案例,通过送法进校园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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