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红林辛勤劳作数年原来的荒山已郁郁葱葱本报记者王兰
梁红林辛勤劳作数年,原来的荒山已郁郁葱葱。本报记者 王兰芳 摄
本报天水讯(记者王兰芳)5月22日,清水县新城乡四合村村委会起诉村民梁红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清水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将择期宣判。
村委会单方解除林地承包合同
2009年2月,清水县新城乡四合村村民梁红林与四合村村委会签订了《四合村林地承包合同》,双方合同约定承包林地范围包括200亩松树林和598.5亩荒坡,承包费为1000元,承包期限为70年。同年秋,梁红林在其承包的部分林地内开始实施“德援项目”造林,累计完成造林589.5亩。2012年10月28日,村委会以当初签订合同时没有经过2/3村民同意为由,再次召开群众大会对3年前与之签订合同之事进行村民表决。在此次没有得到大多数村民同意后,村委会单方解除合同。为了进一步确认合同无效,村委会将梁红林告上法庭。
发放公益林补偿金引发争议
经法庭调查,2009年2月25日,原告将位于清水县新城乡四合村上赵组“李家峡”的林地发包给被告,并就林地面积、四至、林地类别及承包期限、承包费用及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并同时约定承包合同的生效条件即公证处公证后开始生效。2010年10月18日,清水县公证处出具了(2010)清公内字第411号公证书对合同进行公证。时隔一年后,村委会经请示新城乡政府同意后,以“梁红林承包四合村上赵组荒山、荒坡有偿费”的名义造册,将1000元承包费以每户11.1元的金额发给全村村民,村民当时均签字领钱。
双方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至2012年国家发放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助基金前,梁红林承包林地一事一直无人反对。然而2012年发放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助时,村上将梁红林名下的1114亩公益林变成18亩,同时将本应发放的11140元补偿金变成了180元。此事经梁红林多方反映无果后,清水县纪委等部门介入此事,并对这起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民事纠纷展开调查。
村委会自称签订合同属越权
在当天的庭审现场,原告四合村委会及其代理人在法庭陈述时说,经县纪委、县林业局和新城乡政府调查核实,当时村上与被告签订合同时未经全村2/3村民同意,就与被告草率签订了合同,村委会认为当初他们这种行为属越权行为。2012年10月28日下午5时许,四合村委会再次召集村民,对3年前与梁红林承包林地一事进行重新表决,结果实际到会的68名村民中除1人同意维持原承包合同外,有67人不同意。当晚8时许,村两委班子会议研究决定,解除与梁红林3年前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同一天内,县公证处以3年前村委会提交的材料失实为由,出具(2012)清公证撤字第1号,对当年(2010)清公内字第411号公证书予以撤销。
原被告双方法庭上激烈辩论
被告梁红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对村委会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觉得不可思议。被告当庭出具的2009年2月21日晚四合村委会会议记录上写明,当晚参加会议的有新城乡干部3人,村委会领导3人及村民13人。会议结果是:经乡、村两级政府及群众代表同意,将798.5亩林地、荒坡承包给梁红林。
被告认为,既然村民当时不同意,为何还签字划押领取村委会下发的有偿承包费?就此质疑,原告代理人答辩说,村民领钱与村民同意承包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被告代理人就此观点辩驳称,给村民发钱时对钱的来源进行了一一说明,村民也都没有反对意见,并在发放名册上签了字,领了钱,如果这样还不算村民同意,那怎样才算同意?与此同时,该代理人法庭陈述时还说,当晚实际参会的不是13人而是72人,由于是在村干部家开会,会场小加之天气冷等原因,就由留在屋内的13名村民代表签字,而屋外的村民则先回家了,故该会议决议是合法有效的。同时该代理人还称,如若真如原告所称“由于参加人数没有达到法定人数,形成的决议违法无效”,那么村干部将该地承包给被告岂非滥用职权,侵害村民权益?乡、村两级干部岂不都涉嫌渎职?
被告答辩时说,合同签订后,他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荒坡进行绿化,栽植油松、刺槐等20余万株,经县林业局确认后也给他颁发了林权证。现如今,栽植的苗子已七八十厘米高了,村委会用3年后的村民大会表决3年前的决议,他本人觉得荒唐而又可笑。故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新闻推荐
2月12日上午11时许,一辆车牌号为甘E·11555载客中巴车在清水县草川乡二十里铺发生事故导致起火,乘客紧急疏散。接到报警后,清水消防大队迅速前往救援,将大火扑灭。据悉,事故原因系车...
清水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清水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