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公告
清水县绿源林果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孙建民:
清水县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诉你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的(2011)清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清水县农业科技示园区管理委员会已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向你公司办公场所及法定代表人家属直接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公司于2013年3月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交纳2011年6月30日前拖欠的承包费77892.3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070元,合计78962.3元。2、腾退所占80亩土地,恢复原状交还清水县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委员管理。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五日内拆除地上附着建筑物及搬移果树苗木。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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