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情妇出资买房后要求分割被法院驳回诉求
本报秦安讯【记者于剑倚】12月12日,记者从秦安县人民法院获悉,一已婚男子与他人同居期间发生矛盾,他向法院提出与情妇分割财产诉讼,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秦安县的甄某系有妇之夫,其于2002年12月认识了胡某,二人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04年10月生育一女。2006年9月27日,在甄某同意的情况下,胡某从甄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中支取人民币145000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在房产证上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胡某。2016年7月8日,甄某与胡某因琐事发生矛盾,甄某便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胡某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甄某与胡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甄某的合法婚姻还继续存在,且甄某无法证明其与原配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是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故甄某以合法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存款授权胡某购买房屋供其居住、使用,并在房产证上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胡某,此举显然侵害了原配妻子的合法权益;甄某系有妇之夫,其涉嫌重婚罪。重婚罪虽为自诉案件,但就本案而言,在刑事部分未作处理之前,就对民事部分的财产先行分割、处理,会侵害到甄某原配妻子的合法权益,有失公平原则。
今年12月,为了维护甄某原配妻子的合法权益,秦安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甄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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