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坠地受伤 为确认劳动关系上公堂 法官:认定劳动关系应具备实质要件

天水日报 2018-05-25 11:07 大字

劳动者何超在工程施工作业中受伤,故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与工程发包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何超提供的证据并不具备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依法判决他与工程发包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两年多前,秦安县某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一项水库工程发包给某机械公司。该机械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招用劳动者何超到其工地干活。双方约定,何超的工资为每天200元,其工作安排、工资发放、考勤及施工安全均由该机械公司负责实施与管理。

去年10月的一天,何超在工地干活时从高处坠地受伤。事后,何超的家属找到承包工程的机械公司和发包单位某工程公司索赔,但发包单位以其与何超之前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何超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后经仲裁委员会仲裁,认定发包单位某工程公司与何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何超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秦安县法院受理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后,经审理,依法判决何超与某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后,何超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秦安县人民法院潘小林、席海滨: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劳动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该从双方是否具备形成劳动关系所需的实质要件来认定,即: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

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本案中,原告何超由案外人某机械公司招用,其具体工作安排、工资发放、考勤均由某机械公司负责,何超与被告某工程公司之间从未就何超从事的工作及劳动报酬进行协商,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的共同合意。而案外人某机械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公司之间系劳务分包关系,被告某工程公司与原告何超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故何超与被告某工程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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