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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天水日报 2017-03-31 10:04 大字
本报讯【记者罗双红】根据《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要求,天水市继续提高城市低保标准8%,提高农村低保标准22.6%、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按照全省低保平均标准、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提高8%的要求,天水市秦州、麦积两区月保障标准由426元提高到460元,清水、秦安、甘谷、武山、张家川五县由341元提高到368元。全额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按新确定的保障标准全额补助,差额补助对象实行差额救助。截至2016年底,全市共有城市低保人员79254人。

一类、二类对象年补助水平分别提高到3500元、3300元。各县区严格按照保主保重的原则,重点保障一、二类对象基本生活,促使其实现收入上的“政策性脱贫”,三、四类对象月补助水平不再提高,分别为84元和58元。截至2016年底,全市共有农村低保403167人,其中:一、二类152733人,三、四类250544人。

农村特困人员每人每年救助供养标准集中对象由5998元提高到6418元,其中省级补助5420元,剩余的998元,市财政负担20%、县区财政负担80%;分散供养对象由每人每年4923元提高到5253元,其中省级补助4255元,剩余的998元,市财政负担20%、县区财政负担80%。截至2016年底,全市共有特困人员供养14127人,其中:集中供养601人,分散供养1352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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