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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爬电杆触电身亡 电力公司要担责

甘肃日报 2015-09-09 13:20 大字

少年爬电杆触电身亡 电力公司要担责

本报记者 徐俊勇

小学生爬上电杆掏鸟窝,不幸触电身亡,其父母将电力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在这起纠纷案中,由于电力公司未设置明显禁止标志,被法院判处承担40%的责任。

2014年7月2日晚上7时许,就读于秦安县某小学5年级的高某,和同班同学孙某来到村口一电线杆下玩耍。两人发现电线杆上有个鸟窝,高某便爬上电线杆掏鸟窝。当高某爬到电线杆顶端时,遭到电击坠落在地。事发后,闻讯赶来的村民和学校老师立即拨打120求救。但经医生确认,高某已经死亡。经调查,致高某触电死亡的高压线产权属于秦安县电力公司,该电力公司在高压电杆塔上未设置明显的禁止攀登安全标志。随后,高某家人与电力公司、校方协商赔偿问题,但没有达成一致。之后,高某家人将电力公司、学校起诉至秦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

秦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高压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事故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因果关系确定各自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应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责任。

被告秦安县电力公司作为该高压线路的产权人和管理者,未在电杆附近设置安全防护栏和相关警示标志,故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本案中的受害人高某在事故发生时已满12周岁,应当知道攀爬高压电线杆具有极大危险性,仍然执意攀爬,导致其触电身亡,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减轻秦安县电力公司的责任。另外,高某的父母对高某疏于管理,未尽到监护职责,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因事故发生在放学之后,高某是正常离校,高某父母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秦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秦安县电力公司承担40%的责任,校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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