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溅身上打伤人自首赔钱免刑罚

天水晚报 2019-11-13 16:38 大字

本报秦州讯【记者蔚军平】一男子路过一门店时被水溅到,便与店方发生争吵并厮打,打伤了对方,赔偿了9万元。因其自首、悔罪,最终被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2017年8月14日,店主董某在其位于秦州区一市场的店门口清洗树根时,将水溅到恰巧路过此处的赵某身上,双方因此争吵并厮打。厮打中,赵某将董某摔倒在地,并在董某头部击打,后驾驶摩托车离开。

董某感觉身体不适,拨打110及120电话,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调查,于8月16日电话传唤赵某接受调查,赵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而董某当日被120急救车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伤情构成轻伤一级。2018年,赵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随后,检察机关指控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期间,赵某与董某达成口头赔偿协议,赵某除已支付的25000元外,再赔偿被害人董某各项经济损失65000元,并已履行,董某对赵某表示谅解。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较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所以,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等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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