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球漏气致余款难讨
一广告公司承接某商家举办的庆祝活动项目时,由于出现质量问题,令商家不满,拒付剩余款项,广告公司将商家告到了法院。法院经调查后,依据相关法律进行了合理判决。
你这有质量问题, 该扣款!
你还欠我1万元!
法院判决
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某商贸公司称,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余某应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保证效果。然而余某现场布展后出现严重失误,板材喷漆色差严重,气球出现漏气、损坏现象,实际布展与方案效果图相差甚远,最终因质量问题不能使用,致使商贸公司当日活动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合同目的完全没有实现,给商贸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故在庭审中商贸公司提出反诉,要求余某返还已支付合同定金8000元、支付人工费损失2400元、支付经济补偿20000元。
近日,法院依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某商贸公司支付余某服务费5000元,驳回其反诉请求。
法官说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 杨婷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理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商贸公司给付余某8000元,提出余某布展完成后板材喷漆色差严重,余某亦认可布置方案有所偏差,愿意承担5000元的费用扣除,对此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商贸公司主张要求返还已付的8000元,因双方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实际履行,故合法有效,对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商贸公司要求余某支付人工费损失2400元,因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劳务费及搭建拆除由原告负责,故不予支持。关于商贸公司主张余某支付经济补偿20000元,因其并未举出足够证据证实其所受的损失,故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今年4月,位于麦积区的某商贸公司与秦州区市民余某经营的广告宣传公司签订《项目执行合同》,约定由余某承办该商贸公司举办的“五一”节庆祝气球布置项目,活动时间是今年5月1日10点,项目执行总价为18000元。合同约定,商贸公司应于总价确定后当日将8000元支付给余某,活动结束时支付剩余10000元,否则余某可解除合同并索赔。余某应按确定的派对活动内容进行准备并配置相应的道具用品,并按时按约定程序举行活动,保证效果。
合同签订后,商贸公司给付余某8000元,余某开始进行气球布置工作,4月30日气球布置完工,然而5月1日活动进行期间,出现了气球漏气、损坏现象,实际布展与方案效果图相差甚远,最终因质量问题不能使用,致使商贸公司在当天雇人将上述布展拆除,导致当日活动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为此,商贸公司以余某所做的实际布展与方案效果图相差甚远为由,拒绝给付余款。
余某与商贸公司通过微信协商此事,称因布置方案有所偏差,愿意承担一部分费用扣款,扣除总金额为5000元,但双方就此协商未果。为此,余某将某商贸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合同价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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