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朋友借钱数万渡难关 口头约定的部分利息泡了汤
案情回放
一市民借钱数万元帮同事渡难关,未料同事借钱不还。最后,法院判决同事限期付清本金,但两人口头承诺的部分利息因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而泡汤。
麦积区市民张某与王某系多年的同事关系。2018年9月,张某向王某提出借款3万元。当日,王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支付借款3万元。次日,张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利息每月600元,借款3个月,到期共还3.18万元。
2019年1月12日,张某在没有还清王某借款及利息的情况下,要求把还款日期延长到2019年3月15日,承诺按6个月付息。并当场提出再向王某借款2.4万元急用,承诺于2019年1月15日归还。因借款时间短,出于对同事的信任,王某并没有让张某写下借条,于当日将2.4万元通过网银转账至张某指定的账户中。在交付两笔共计5.4万元借款后,张某在1月15日并未向王某偿还2.4万元借款。后经王某多次催要,张某口头承诺就金额为2.4万元的借款向王某支付利息1500元,并答应在2019年3月15日与第一笔借款一同还清。2019年3月初,王某一直打电话联系张某,但其长时间不接电话,并将王某的手机号码屏蔽,躲避不见。
为此,2019年5月,王某将张某告到法院,要求返还借款本金5.4万元及第一次借款利息3600元、口头承诺的第二次借款利息1500元,合计5.91万元。
■案典■
□本报记者 王建华
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询问及调查,依照《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判决由张某在限期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5.4万元,并支付第一次借款利息3600元,合计5.76万元。
法院判决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
冯珺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主张的两笔借款利息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关于原告主张借款金额为3万元的利息,其主张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计算利息3600元,该利息实际包括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因其请求的利息计算标准符合上述规定,故法院作出支付利息3600元的判决。
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为2.4万元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主张被告承诺就2.4万元的借款支付利息1500元,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就被告承诺支付1500元利息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原告仅有单方陈述,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依法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口头承诺15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市民,口头协议是协议的一种,但有其非常明显的局限性,它是指不用书面的形式,通过口头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是有法律效应的。口头协议与书面形式的合同相对应。法律规定有些种类的合同必须用书面方式签定,否则一定要有第三方当事人证明或口供,才能作为证据被采用。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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