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房屋补偿款他们该如何继承
麦积区一对老夫妇早年在祖遗宅基地上翻建了6间土木结构房屋,与老人一起生活的小儿子婚后,对年久失修的房屋进行了翻新维修。老夫妇先后去世至今已近20年,由于二人未立遗嘱,如今房屋被政府征收,几个子女对父母遗产的分配协商未果,为此打起了官司。
案情回放
麦积区某镇村民老林夫妇去世近20年了,生前共生育两个儿子三个女儿。早年间,夫妇俩在祖遗宅基地上建了6间土木结构的房屋,小儿子老五成家后,老两口一直与小儿子在一起生活,长子和三个女儿不同程度给老人尽过赡养义务。
1990年,土地管理部门给上述房屋所在的宅基地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登记在老五名下。因房屋年久失修,老五曾对房屋及院落进行了翻新维修,当时老人的长子、长女提供了部分材料。2018年,因城市道路建设,上述房屋及所在的宅基地全部被征收,相关部门与老五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协议,老五被征收拆除土木房屋117平方米,应补偿金额为110275元,老五选择房屋安置。后老五选择了一套面积101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多出面积按安置房价计算,老五补交了差价;同时,老五还应获得宅基地超出面积的补偿款、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款、实有人口的过渡安置费、地上附着物(树)补偿金等近13万元。相关部门实际发放后,老五已自行交纳差价并入住安置房。
由于老林夫妇二人均未立遗嘱,5个子女对父母遗产的分配协商未果,于是2019年5月,老五被其他几个法定继承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麦积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中,长女、次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庭审中,被告老五辩称,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拆迁的房屋不属于父母的遗产,不存在继承分割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被继承人老林夫妇生前建造的6间土木结构房屋,可以认定为老林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老林夫妇与小儿子老五一家共同生活多年,在上述房屋年久失修后,老五对房屋及院落投资进行了翻新维修,其添附的部分也融入了房屋的价值,故房屋已转化为老林夫妇与老五一家的家庭共有财产。宅基地附属的围墙、门楼等附着物构筑物,都是在老林夫妇与老五一家共同生活期间修建,也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因此,上述6间房屋及附着物构筑物中只有部分属于老林夫妇的遗产。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将上述家庭共有财产中的40%确定为老林夫妇的遗产较为合理。
因老五选择的安置房系用上述旧房置换而来,故房屋中属于老林夫妇遗产的部分,应按旧房可置换的面积和安置房购买价确定价值,附着物、构筑物应以实际补偿价计算,两部分合计起来,老林夫妇遗产价值为11.8万余元。由于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在1990年已转到老五名下,所以宅基地超出面积的补偿款、地上附着物(树)补偿金应属于老五一家所有;过渡安置费、搬家费、拆迁奖励系征收单位针对征收时的实有人口发放的费用,不应纳入遗产范围。
由于老林夫妇的遗产原物已灭失,遗产涉及的房屋置换的安置房系老五必须的住宅,故该案遗产应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分割继承。老五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依法可多分遗产。长子在遗产分割前去世,生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其妻和女儿作为其合法继承人,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长子可继承的遗产应转移给其妻和女儿。
综合该案实际情况,法院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由老五给付老三遗产折价款2.5万元,给嫂子和侄女遗产折价款2.5万元,共计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法院判决
麦积区人民法院 郑毅
关于原告主张的遗产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关于遗产如何继承分割的问题,《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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