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轮车未购交强险事故后车主多赔钱

天水晚报 2019-09-06 14:39 大字

本报秦州讯【记者裴婷婷】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事故后,虽然车主对事故负一半责任,但因该车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最终车主须向伤者付1万多元赔偿费。

2018年12月2日9时许,王某之子白某驾驶三轮电动自行车载着王某,行驶过程中与马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同向刮撞,王某因事故受伤。之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马某负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另外,马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系机动车,却未依法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为索赔偿,王某将马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马某辩称交警部门认定双方系同等责任,故对王某的赔偿,他只愿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秦州区人民法院七里墩法庭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马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系机动车,却未依法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王某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再按照责任划分进行赔偿。因王某的各项损失并未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与白某负同等责任,但马某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对王某赔偿,故对马某要求与白某承担按份责任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最后,法庭判决被告马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2129.57元。

七里墩法庭法官辛杰表示,交通事故发生后,并不是所有损失都按责任划分赔偿,因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强制购买的险种。所以提示机动车所有人,在购买机动车时一定要及时购买所需险种,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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