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停放的车辆被其他车撞坏停运损失该谁来赔

天水晚报 2019-09-04 12:05 大字

案情回放

两车相撞后,其中一辆车失控撞上了停放在临时应急车道入口的另一货车,受损车主向法庭起诉,要求两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停运损失。那么保险公司该赔这笔费用吗?

□本报记者 王 琳

2018年2月12日晚,在位于麦积区的某石料厂中,王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运输货物下坡时,与逆行上坡行驶的柳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遇,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之后王某的车辆失控冲下坡,与停放在工地矿山临时应急车道入口处的陈某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形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的车辆被送往汽车修理厂维修。

陈某于2019年4月25日,将王某及其雇主张某、柳某、柳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麦积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及其雇主张某赔偿其车辆停运损失;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麦积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查明,王某驾驶的车辆系张某所有,王某系其雇佣的驾驶员,张某为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柳某驾驶的车辆为其自有,其为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两车的保险期限内。

依据《侵权责任法》、《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停运损失12833元。

法官说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 杨晨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是否成立?侵权责任如何承担、停运损失数额怎么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被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涉案三车辆均在同一石料厂拉料,柳某驾驶车辆逆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即70%责任;王某驾驶车辆遇紧急情况处理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20%责任;陈某虽与事故发生无直接责任,但其在现场有明显禁停标志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停放在临时应急车道入口处,以致事故形成次生损害,陈某有一定过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即10%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上述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陈某的损失,由柳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10%的损失由陈某自行承担。由于柳某为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对本案涉及的停运损失,保险责任人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将第三者责任险免责事项告知投保人柳某,因此,相应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理由不成立,其应当在柳某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对原告的停运损失予以赔偿。根据原告陈某的车辆实际修理时间、与原告车辆同类的车辆正常的营运纯利润进行计算。

保险公司在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免责条款应尽到提醒义务,若未履行提醒义务,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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