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引发纠纷 男子损坏邻居门被判赔
案情回放
法院判决
市民何某与赵某是上下楼邻居,何某住上层,赵某住下层。2016年,因何某家地暖漏水,造成赵某家天花板渗水,墙面及吊顶不同程度受损。2017年,何某两次赔偿赵某刷墙等费用。2018年8月,何某改造其地暖,再次导致赵某家渗水,为赔偿事宜,赵某多次去何某家找其商量,双方产生矛盾。
随后,小区综合事业管理部与秦州公安分局北关派出所对此事进行过调解。后赵某对其家中的吊顶重做,墙面重新粉刷等产生的费用,双方再次产生分歧,赵某每天去敲何某家门找何某商量赔偿事宜,但何某未给赵某开门。
何某认为,自家防盗门被赵某多次击打出现损坏,赵某应赔偿。经法官现场查看,何某家防盗门确有小窝。
公民的物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规定,权利人的物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权利人可以依据被侵害的状态要求侵害人恢复原状、修理或者更换,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恢复不了的进行修理,修理不了的进行更换。
依照《物权法》之规定,法院判决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何某更换防盗门的费用1000元。
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秦风风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赵某多次击打何某家防盗门,致门上出现小窝,虽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外观受到极大影响,原告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因房屋漏水赔偿事宜产生纠纷,赵某多次敲打何某家的防盗门导致出现损害,虽不影响正常使用,但该损害状态不能恢复原状或修理,被告对原告的财产造成侵害,应当承担更换的侵权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更换防盗门费用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更换防盗门的费用,因该纠纷产生系何某家地暖漏水引起,赵某欲找何某协商赔偿事宜,但何某未积极配合,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何某自身存在过错。赵某应通过正常渠道解决该纠纷,多次击打何某家防盗门致其损坏,应承担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参照防盗门的市场价值后折旧,酌情支持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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