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出租车车辆押金引争议

天水晚报 2019-08-22 16:18 大字

本报秦州讯【记者裴婷婷】秦州区一男子从朋友手中转让来一辆出租车,后因车辆押金等费用闹上法庭。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6年10月26日,冯某与邓某通过协商约定,邓某将出租车转让给冯某,冯某一次性付清车款,车主邓某从公司领回车辆押金及燃油补贴费给冯某。但是直到2017年11月8日车辆报废之后,邓某一直没有将之前承诺的车辆押金及燃油补贴费给冯某,冯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至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法庭追讨。

经审理查明,冯某与邓某系朋友关系,因转让车辆的过户费较高,冯某与邓某便口头约定,不再支付3000元的过户费,但冯某认为该车辆所产生燃油费及顶灯钱、押金,应由邓某支付。审理中,邓某辩称这些费用应由出租车公司报销,但出租车公司并未报销,故他拒不履行上述费用。

天水郡法庭认为,双方口头约定并已认可这一事实,邓某按理需将押金及燃油钱数支付给冯某,但车辆的顶灯钱应由出租车公司支付。经法庭主持调解,冯某固执地认为车辆顶灯钱还是应由邓某支付给自己。因调解未果,法院最终判决:由邓某支付除车辆顶灯钱以外的其余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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