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干活摔伤状诉工头索赔

天水晚报 2019-07-30 17:27 大字

本报讯【记者王琳】秦州区一妇女在工地上干活不慎摔伤致残,后为了索赔,将包工头起诉到法院。日前,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使该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维护。

2018年初,家住麦积区马跑泉镇的朱某在宅基地上新建了砖混结构的二层房屋,后将房屋的内外粉刷承包给了秦州区天水镇的冯某。3月底,冯某找人干活,秦州区妇女胡某为其操作吊葫芦。当天,胡某在操作吊葫芦时,因开关失灵,吊葫芦的把柄将胡某从一楼的顶部打落地下致伤。事发后,冯某急送胡某去医院住院救治。

经诊断,胡某右胫腓骨、腰3椎体骨折,经手术住院治疗一月后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残等级评定为脊柱损伤十级伤残,右下肢损伤十级伤残。

2019年3月上旬,胡某将冯某、朱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冯某和朱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1万余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官认为,该案中,冯某与胡某之间形成事实雇佣关系。胡某受伤系操作吊葫芦失误所致,冯某作为承包人,在施工之前,并未对设备进行检查,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胡某在操作吊葫芦时,发现开关失灵后,仍反复按压开关致其发生事故,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行为亦有过错责任。

法院审核认定,应当计算的胡某损失项目和数额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后续治疗费以及鉴定费以上共计113684.5元。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各方对损害后果的过错,最终确认冯某和胡某各承担本案65%和35%的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如下:由冯某赔偿胡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扣除已先行垫付的,应付62954元,剩余部分由胡某自行负担;由朱某补偿胡某经济损失1.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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