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电动车被抓自愿认罪获轻判

天水晚报 2019-07-26 17:02 大字

两男子因经营电动车修理铺相识,并一拍即合干起了盗窃电动车的勾当,然而法网难逃,两人最终被抓。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盗窃案。

案情回放

梁某在麦积区马跑泉镇某村开电动车修理铺时与潘某认识。2018年8月下旬,潘某与梁某预谋盗窃电动车,并由潘某负责推车和望风,梁某负责关电源、扳头锁、拆警报器、接线。

自2018年9月2日至26日,潘某伙同梁某实施盗窃6起,潘某单独实施盗窃2起。

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七里墩派出所民警于2018年9月26日将潘某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27日,潘某提供梁某居住在麦积区某洗浴中心的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梁某。据民警侦查,潘某盗窃8起,共计价值19588.51元;梁某盗窃6起,共计价值15819.31元。

案发后,潘某家属退赔损失款10892.55元,梁某家属退赔损失款6900元,均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失主。失主对潘某、梁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潘某、梁某共同或者单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被告人潘某、梁某退赔失主剩余损失款1795.96元。

法官说法 秦州区人民法院刑庭 杨柳

对于判决中对被告二人的处罚标准,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杨柳认为,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其家属退赔了部分损失款,且潘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梁某,有立功表现,所以均可从轻处罚。

那么,两人共同犯案有从犯和主犯之分吗?杨柳介绍说,在本案里,共同犯罪中,潘某、梁某的作用和地位相当,因此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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