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不退款 判令十日还

天水晚报 2019-07-23 15:22 大字

本报讯【记者王建华】违约后签订了退款协议,但却迟迟不返还对方的货款,近日,麦积区人民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买卖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履行协议,返还对方全部退机货款70万元。

2015年10月,麦积区某商城(甲方)与西安某机电设备公司(乙方)签订《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为甲方负责采购、安装及调试14台空调主机,直至设备投入正常运行交商城管理,并约定合同的总价款为110万元。

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了广东某空调冷气机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空调设备。2016年11月,通过安装调试后投入使用。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甲方先后向乙方付清款项110万元。

2017年2月,甲方的空调设备出现故障,经乙方协调生产厂家多次进行维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2018年10月,乙方同意将空调主机退货,麦积区某商城与西安某机电设备公司分别作为合同的甲乙双方签订《空调设备退货(拆除)协议》。

该协议载明一条,每台中央空调主机单价为5万元,14台总计70万元,乙方必须在拆除空调设备后的三个月内付清甲方的退货款。该协议签订后,乙方即拆除了商城的中央空调14台主机,并将该主机返回生产厂家广东某空调冷气机制造有限公司。时至2019年4月,西安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向麦积区某商城退还货款70万元。

2019年5月,麦积区桥南某商城一纸诉状将西安某机电设备公司告到麦积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退回货款70万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合同》、《空调设备退货(拆除)协议》,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

综上,法院依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判决被告西安某机电设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麦积区某商城货款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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