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欠钱不还反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
本报讯【记者蔚军平】秦州区某事业单位一名干部,以反担保人的身份促成一名下岗失业人员与某银行签订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合同。由于贷款人未按期还款,致使这名干部成为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
2011年9月,贾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合同,贷款8万元,贷款期限为两年,某劳动就业中心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裴某作为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10月,因贾某未按期还款,该银行从原告下岗再就业贷款担保基金账户扣划贷款本金8万元,逾期利息1093.67元。裴某作为反担保人,应当承当清偿责任,后来,某劳动就业中心将反担保人裴某状诉至秦州区人民法院。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由被告裴某于2018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某劳动就业中心垫付的贷款本息81093.6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7726.06元,合计98819.73元,并承担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81093.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裴某还应承担受理费1135元。
据秦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王斌介绍,今年4月16日,因被告裴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某劳动就业中心便申请执行。
执行中,执行法官打电话将被执行人裴某通知到庭,告知了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后果,并了解到被执行人系某事业单位干部,执行法官耐心地将拒不履行义务的严重后果一一告知。裴某考虑到自己身为干部,确实应该履行义务,否则对自身的声誉会造成影响,也会让自己的工作受到不必要的影响。考虑一番后,裴某便于第二天主动到法院履行了案款,使得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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